诈骗罪
诈骗罪犯罪情节问题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特别是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等人以作为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徐玉玉为诈骗对象,骗取其上大学的学费9900元,导致徐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文辉在作案期间,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系主犯。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即使其中只有某一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其他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认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个案的办理中,我们应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原因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提供劳务,除获得普通劳务者工资外,并无其他非法收益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第四,诈骗罪的共犯实施的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诈骗未遂的认定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然而,关于如何具体把握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诸多学说,尚未形成共识。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诈骗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梳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帮信犯罪与诈骗犯罪的实务界分通过收买、租借他人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是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的显著特点。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常出现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的疑惑,导致该类行为有时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共犯,有时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
“以房养老”需谨慎,别让养老变“坑老”不用自己出钱,只要把房子做个担保,就能享受公司宣称的“高端养老会员待遇”,这样的好事能信吗?因为听信不法分子的“画饼”,不少老年人陷入这样的“以房养老”骗局。
谨防“收藏品拍卖”骗局,守好老年人的养老钱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艾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并冒充“某收藏品公司”“某拍卖公司”“收藏家协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推销、回收收藏品及办理“拍卖资格证”“回收证明”等为由,骗取数十名老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56万余元。
一般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