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网络电信诈骗司法观点集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诈骗无罪案例:被害单位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款的事实,终获无罪。
诈骗无罪案例:工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股权变更登记后,行为人并没有实质性的非法占有股权。
诈骗罪案例: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开设“健康讲座” 高价出售包治百病“保健品”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以实质性判断界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起点上,抑或是在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等问题上,均要严于对普通诈骗犯罪的处理。可见,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已经成为一个关涉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核心问题,甚至间接影响到关联犯罪的定性,因此,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以“非真实交易”界定网络交易型诈骗一是对交付物品价值的判断,即行为人交付物品的价值是否与合同标的物相差较大。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没有价值的物品,这种情况相当于没有交付标的,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品牌物品,这种情况,交付物品与标的物价值差距往往较大,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欺程度较高,购买者因交易受到的损失也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
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已实际给付被害人的钱款是否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谎称为妹介绍对象 微信冒充身份诈骗一男子给人介绍对象后,微信冒充其身份进行诈骗,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缓刑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