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以“非真实交易”界定网络交易型诈骗一是对交付物品价值的判断,即行为人交付物品的价值是否与合同标的物相差较大。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没有价值的物品,这种情况相当于没有交付标的,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付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品牌物品,这种情况,交付物品与标的物价值差距往往较大,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欺程度较高,购买者因交易受到的损失也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
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已实际给付被害人的钱款是否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谎称为妹介绍对象 微信冒充身份诈骗一男子给人介绍对象后,微信冒充其身份进行诈骗,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缓刑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妙龄女子春娟”竟是43岁大叔,男子微信诈骗获刑三年三个月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陆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启东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行为人以骗婚为手段索要彩礼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彩礼,且骗取钱财数额巨大,行为人在得到钱财后,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见面,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母婴店店长虚构优惠活动 诈骗老客户款项五十万元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冯某利用自己母婴店店长的身份,虚构优惠活动,诱导消费者充值,充值钱款直接进入冯某的账户。冯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罪条件。
重婚又诈骗!五名女子陷“甜蜜陷阱”被骗98万元婚恋诈骗套路深,谈婚论嫁需谨慎。现如今,各种助人脱单的渠道和方式层出不穷,单身男女们在婚恋中如何避免被居心叵测的人所欺骗,关键还在于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网络具有虚拟性,所谓的条件匹配、聊得投机并不代表“知根知底”,在投入感情时,要通过线上与线下了解接触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了解对方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再展开进一步的交往。此外,当对方提出借款、转账要求时,更要提高警觉性,不轻易借钱,若借钱则要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避免财产损失。
监狱“常客”自作聪明 注册企业微信行骗又入狱在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当下,不法分子也在利用通信技术不断更新自己的诈骗手法和套路,更加隐蔽和智能地实施诈骗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在添加陌生的企业微信联系人后,要注意核实对方的企业认证情况,不盲信所谓的官方认证,尤其遇到转账、汇款、登录不明网站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汇款,防止受骗。
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转账 获利七千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
假借团购之名骗取居民钱款2.2万余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