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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3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宋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闸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

辩护人骆文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骆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宋某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孙某某。宋某向孙某某谎称自己是诺亚方舟集团公司的车队负责人严总,可以为孙安排司机工作并有机会晋升车队队长,以此骗取孙的信任。随后,宋某以支付车辆押金、需要钱财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孙某某现金、银行转账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余元,并骗得孙为其购买一部价值6,088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

同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宋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退赔了孙某某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光盘、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书》、《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调取的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宋某的通话记录、被告人宋某的《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孙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并已对被害人孙某某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孙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张蟠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严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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