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黄某灿等诈骗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挽回损失,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资金用途并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考虑的关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控制后经允许暂离,之后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融资方隐瞒重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协议并交付资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而是肆意挥霍,造成投资方巨额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