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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简介

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日期:2025-08-29 点击:8次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获得贷款后的用途,贷款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性侵、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5-08-29 点击:11次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性侵、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封建迷信心理,编造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破除灾祸、治愈疾病等谎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日期:2025-08-20 点击:10次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廖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廖某茂犯罪所得19亿余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廖某茂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以挑选为名从营业员处骗得手机并趁机逃跑,构成诈骗罪还是抢夺罪
    日期:2025-06-17 点击:8次

    以挑选为名从营业员处骗得手机并趁机逃跑,构成诈骗罪还是抢夺罪王某应当构成诈骗罪。理由为,尽管王某虚构其欲购买手机的事实,从营业员手中骗得手机并趁机逃跑,但其取得的手机系营业员自愿交给他的,因此符合诈骗罪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特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日期:2025-06-10 点击:38次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日期:2025-06-10 点击:49次

    王某竹、穆某竹虽然不明知涉案MT4平台虚假,亦不实际控制或支配集资款流向,但二人积极参与了王某、顾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顾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 涉网络众筹平台型诈骗类犯罪的罪名选择——崔小某等集资诈骗案
    日期:2025-05-28 点击:4次

    涉网络众筹平台型诈骗类犯罪的罪名选择——崔小某等集资诈骗案

  • 黄某灿等诈骗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日期:2025-05-10 点击:23次

    黄某灿等诈骗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 骗取财物后出具欠条,构成诈骗罪吗
    日期:2025-05-09 点击:33次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 通过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络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5-05-08 点击:21次

    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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