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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贷款诈骗罪经典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9 来源:诈骗罪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6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行为人在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在案发前所贷款项均未到期,且案发后归还了所有款项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倪钟宇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2.14 / 二审

要旨:被告人在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贷款人、房产证明、抵押他项权证明、身份证明的手段在信用社高额贷款,后将所贷款项的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还债,甚至赌球的违法活动,符合贷款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并在案发后归还所有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倪钟宇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2.14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在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虚假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进行抵押骗取贷款的,主观上具有贷款诈骗罪的故意,自以故意心态获取贷款时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案后归还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贷款诈骗罪的故意。故此行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雯琦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但主观上并非要非法占有该项贷款,不能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冒名的欺骗手段,但事后积极偿还利息及本金,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属贷款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并积极还贷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雯琦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但主观上并非要非法占有该项贷款,不能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冒名的欺骗手段,但事后积极偿还利息及本金,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属贷款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在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伪造一系列证件用以编造合理的贷款用途以骗取银行贷款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志强等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10.26 / 一审

要旨:对于无力偿还贷款的行为人伪造相关证件编造购房理由骗取贷款的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认识到无力还款并借贷,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并通过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希望达到骗取贷款的结果,具有贷款诈骗罪的故意,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张福顺被控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3.11.05 / 二审

要旨:构成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刘云武等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01.06.28 / 一审

要旨: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大部分用于非贷款目的及挥霍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云武等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01.06.28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担保向银行多次骗取数额巨大的贷款,获取贷款后除归还其中小部分外,大部分贷款用于非贷款目的及挥霍,可认定行为人对大部分贷款实施了骗贷不还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宏亮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2000.11.21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贷款的目的

张宏亮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2000.11.21 / 一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都是因贷款行为发生了纠纷,其界限在于在客观上获取贷款时是否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该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文木连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8.10.17 / 死刑复核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公司证明文件、公章等对存款存单进行故意挂失。在获得了新的存款存单后,利用该新的存单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公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文木连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8.10.17 / 死刑复核

要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公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按旧《刑法》构成诈骗罪,按新《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于映航等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8.08.13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该行为发生在新《刑法》修订前,审判在新《刑法》修订后,按照旧《刑法》构成诈骗罪,按新《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依照旧《刑法》认定为诈骗罪是合适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夏震远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09.02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集资款归入自己账户用以担保的,获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夏震远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09.02 / 二审

在不能还债的前提下,将他人集资款归入自己账户用以担保的,获取贷款的,系使用虚假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该类行为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实施了欺诈以及侵吞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代开雄贷款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5.12.21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公司经营饮食业需要流动资金等虚假理由申请贷款,并签订根本无意履行的贷款合同、协议,而一支取到贷款便立即潜逃,并将全部贷款归个人使用花光,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未退出分文赃款,且无法追回,应从重处罚。

(2)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采用欺骗手段进行贷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雯琦贷款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06.10.30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扩大经营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贷款,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取得贷款后未按时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孙联强欺诈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04.12.14 / 一审

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贷款欺诈行为,要看其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货款用途使用及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行为人在获取贷款时有欺诈行为,获得贷款后又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就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主要是通过查明贷款的用途来实现的。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并且正在设法偿还,最终不能偿还贷款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那么,应该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采用化名、冒用他人名义并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陈宜铨贷款诈骗、职务侵占、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02.02.04 / 一审

要旨:行为人通过采用化名、冒用他人名义并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进行贷款诈骗活动,尽管该行为人采用了多种行为方式,但只能构成一个贷款诈骗罪,多个行为方式在量刑时可以考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的存折作抵押,私刻他人私章并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耿昌连贷款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8.03.06 / 二审

要旨: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用他人的存折作抵押,私刻他人私章并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的贷款的,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为骗取贷款在银行安插内线并犯罪预备阶段至犯罪完成数人分工实施不同行为的,各行为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6.08.07 / 二审

要旨:为骗取贷款数行为人分工实施犯罪活动。诱骗被害人存款到内线所在金融机构并有内线提供相关资料,并派人伪造资料,由专人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参与犯罪的各行为人均具有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故意,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02.0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审

要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9.30 / 二审

要旨: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能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自然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犯罪单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刑事审判参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本案实施贷款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属于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视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职务行为,且所骗贷款大部分均被该公司使用,被告人实施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该公司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全案被告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合同相对方财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伪造财务报表、虚假担保骗取贷款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畏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枸禁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可以体现为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中采用伪造的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的行为属于采用贷款人资信能力的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这类行为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4)人民司法案例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认定应细化分析

许显忠贷款诈骗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05.05.25 / 一审

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应以所得额为认定的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仅限于本金,并应当细化

许显忠贷款诈骗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05.05.25 / 一审

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应以所得额为认定的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应当以主观上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为标准

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将实施贷款诈骗所得资金用于操纵证券市场的,应按贷款诈骗罪与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

朱耀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牵连关系的成立需要两方面的因素:主观上的牵连意图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从一重处外,一般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虚构贷款用途及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均属于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陆新骗取贷款、侵占案

人民司法案例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的行为是采用欺骗手段骗得金融机构放贷的行为,对于虚构贷款用途和冒用特定人的名义均能使金融机构因受骗而放贷,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可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

王某贷款诈骗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二审

要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一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时,能够分开审理的,应当分开审理。如果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先刑后民”。对于行为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与其行为是否属于民事上的欺诈不具有必然关系,法院对此可以分别审理,不必等待行为人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再对民事部分进行处理。

以单位名义,伪造经济合同及相关单证骗取贷款并逃逸的的,对行为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王某贷款诈骗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二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均不影响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对于以单位名义伪造经济合同及相关单证骗取贷款并逃逸的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人民法院报案例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曹国庆、徐文厂贷款诈骗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冒用他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自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承诺全部归还的的以挪用资金罪而非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认定

信用社职工杨某挪用资金罪

人民法院报案例

要旨: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承诺贷款由其偿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涉及到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四项罪名的区分问题。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冒用他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自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并承诺偿还全部贷款的行为不具有法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编造贷款用途骗取贷款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饶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 / 一审

要旨:贷款诈骗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其中虚构贷款用途的行为系编造其他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地方法院案例

行为人为骗取银行贷款而利用他人名义实施犯罪,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钱波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3.24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而非骗取他人的财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郭宏贷款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被告人虽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贷款行为,但该公司实质上由被告人独自经营,且并未实际进行商业运作,从银行所贷款项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由被告人本人占有使用,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出版案例

冒充存款企业虚构质押贷款骗取银行款项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北海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出版案例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6.08.07 / 二审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存企业款项、伪造存款企业资料、印鉴并改变企业存款方式,冒充存款企业虚构质押贷款的手段和方法骗取银行款项,构成贷款诈骗罪。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隐瞒真相,使用房产重复抵押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应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蒋公标、陈蓉贷款诈骗、集资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04.10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隐瞒真相,使用房产重复抵押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且系共同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开的发票作为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担保,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汪海波贷款诈骗、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12.28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开的发票作为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担保,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以单位贷款诈骗罪论处

俞辉合同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1.12.10 / 二审

要旨:根据修订前刑法的规定,单位利用经济合同实施贷款诈骗的,单位不构成犯罪,只能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1997年刑法,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按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戴海华贷款诈骗等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08.21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虚构经济实力,夸大公司发展前景,骗取银行信任和农业开发专项贷款后,并未将该贷款用于公司开发建设,而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又采取私下低价转让、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王容明贷款诈骗等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02.25 / 一审

要旨:行为人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虚构经济实力,夸大公司发展前景,骗取银行信任和农业开发专项贷款后,并未将该贷款用于公司开发建设,而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又采取私下低价转让、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

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01.02.21 / 一审

要旨: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也不以此罪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若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贷款理由、编造财务报表等手段,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骗贷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朱有根、杜鑫芽贷款诈骗、集资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1.2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贷款理由、编造财务报表等手段,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骗贷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当事人从信用社贷款后因为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将抵押物卖掉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审

要旨:当事人在贷款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因为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满足欺诈手段、到期未还款以及实施某种特定行为三个构成要件

吴晓丽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1.17 / 二审

要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1)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来取得贷款的;(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等。若借款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引存返贷”协议,以高额利息吸储,私刻储户印章,伪造抵押借款协议,骗取信用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魏成彬等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0.17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引存返贷”协议,以高额利息吸储,私刻储户印章,伪造抵押借款协议,骗取信用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制公章、伪造担保文书,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张庆敏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9.2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制公章、伪造担保文书,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造成国家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应予严惩。

行为人私制公章、伪造担保文书,骗取银行资金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张庆敏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9.2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私制公章、伪造担保文书,骗取银行资金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行为人用伪造的印章、印鉴制作了申办汇票提供担保的文书,与银行签订了两份银行承兑协议,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占有该款,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郭建升贷款诈骗抗诉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9.28 / 二审

要旨: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能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经济合同、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刘华治、刘华国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9.19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经济合同、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张继红、向前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8.11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名义、提交伪造的申办汽车贷款附随票据、证照等手段骗取银行巨额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马某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提交伪造的申办汽车贷款附随票据、证照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将骗取的贷款肆意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有偿还能力,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徐某、沈某贷款诈骗罪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将骗取的贷款肆意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有偿还能力,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应当定为从犯。本案通过分析贷款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进一步提醒金融消费者在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作为,勿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疏忽大意而使自身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处罚。同时,本案判决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金融凭证诈骗在手段上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周某某、衣某某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金融凭证诈骗在手段上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以单位名义实行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陈某某、邹某某合同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以单位名义实行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含有虚假内容的购销合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数额较大,后又隐匿、销毁账册,以企业亏损为由拒绝还款,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间,目的转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欺诈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殷某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为人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间,其目的转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欺诈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成立贷款诈骗犯罪。

案涉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利用犯罪人职务之便的基本特征,反而更多地体现了贷款诈骗罪的特征;贷款诈骗行为在共同行为中占主导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黄某、许某和徐某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以共同犯罪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来认定共同犯罪的罪名,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防止特殊主体介入反而造成罪名变轻的不合理现象;案涉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利用犯罪人职务之便的基本特征,反而更多地体现了贷款诈骗罪的特征;贷款诈骗行为在共同行为中占主导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认定为观有非法主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季某定贷款诈骗、高某某骗取贷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均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方面也均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在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区分要点在于,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若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虽有骗取贷款的目的,但有之后还款的意向,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马汝方等合同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为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任某等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为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制作虚假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梁某某以伪造的存折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域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以法定犯罪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王某被控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出版案例 / 二审

要旨: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个法定目的犯的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关键是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种犯罪的法定目的,如果不具有该种犯罪的法定目的,则不构成该罪。贷款诈骗罪是以法定犯罪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如果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过程中,尽管有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盗得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宋某、罗某贷款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盗得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他案例

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转让、贴现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高永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2.02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明确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承兑汇票后用于转让、贴现,转让、贴现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挥霍致的,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等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偿还高利借贷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霞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4.2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对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还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用于偿还高利借贷的,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无力偿还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鑫明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舒金华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9.08 / 一审

要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任套取金融机构大量资金,隐匿贷款去向并逃匿,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齐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得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得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数额巨大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杨风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以骗取他人房产证作抵押为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定贷款诈骗罪

罗新双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通过骗取他人房产证作抵押为手段,诈骗银行贷款并非法占有,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诈骗他人房产证的行为是犯罪手段,并非犯罪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产权证明,诈骗银行贷款,恶意挥霍,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陈某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原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产权证明,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以致剩余贷款无法归还;在贷款逾期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过电话、上门催收,陈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接听银行的催收电话,避而不见,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杨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冒用他人身份证,并伪造名章和签名,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范兆贺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在盐湖区冒用24个他人身份证,并伪造名章和签名,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48笔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私刻公章,伪造合同和财物收据,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私刻公章,伪造合同和财物收据,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单位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钢材质押,骗取银行贷款,大部分贷款无法偿还,构成骗取贷款诈骗罪

天津某贸易公司、周某骗取贷款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的贷款,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构成骗取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通过冒充办理信用卡的方式,窃获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冒充办理信用卡的人员获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遂伪造身份信息的人员签字办理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件作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大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编造虚假信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向贷款公司申报贷款后套现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汉青、陈海旺等手机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好处费为诱饵,隐瞒贷款购买手机的还款责任和风险,虚构个人信息,向贷款公司申报贷款后套现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

冒用他人名义大额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姜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赵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贷款并全部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赵某实施了诈骗信用社贷款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银行发放贷款至个人账户并使用,构成贷款诈骗罪

陈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为人伪造驾校财务报表、建筑施工合同,将代表人签名扫描在建筑合同上并加盖驾校公章,使用上述材料申请银行放贷。银行将贷款转入驾校对公账户过账后,划入行为人指定的他人的账户,使用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修改购车发票金融来达到从银行多贷款的目的,与银行审批人员勾结,欺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银行审批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从一重处罚

徐某、朱某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为人通过修改购车发票上的金额达到从银行多贷款的目的,虽然银行审批人员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对银行而言,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行为人骗取贷款的数额巨大,同时存在多次骗取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因与行为人存在特殊关系,明知其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其中违法发放的数额巨大,同时还与行为人存在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行为人为公司经营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且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属于公司行为,后公司改变贷款用途导致贷款无法归还,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郭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为人申请贷款及使用贷款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其为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顺利取得贷款夸大企业的销售和盈利规模,产生的利润及损失均与行为人无关,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银行没有遭受损失,不具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他人贷款担保后,骗得银行贷款,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本人逃匿,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顾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他人贷款担保后,骗得银行贷款,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本人逃匿,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崔某贷款诈骗、邓某、韩某、严某、王某骗取贷款案

其他案例

要旨: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即贷款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潘某贷款诈骗案

其他案例 / 一审

要旨:行为人明知无法偿还,编造虚假事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于其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认定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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