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黄某灿等诈骗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控制后经允许暂离,之后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职业闭店人”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以投资款骗取债务人借款投资以实现在债权的行为,为刑法调整范围,构成诈骗罪,其为债权人身份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诈骗篇)诈骗罪在实践中属于多发犯罪。比如,我们自己或者身边人可能就接到过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诈骗罪,由于属于经济犯罪,大量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具有一定模糊地带。很多诈骗案件发生在商业活动或者熟人之间,常伴随争议,尤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数额等方面争议颇多。
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行为的性质认定采用虚假打卡、伪造服务确认单等方式,利用老年人的医保卡进行支付结算,骗取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