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组织领导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危害性明显增大。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特别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王某等人诈骗案——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涉案资金去向,积极协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接续追赃,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诈骗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顾立、顾全飞诈骗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但并非任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两头骗”,如何认定被害人从经济损失角度看,原房主只收到房屋首付款,余款未能收回,抵押权人出借的巨额资金被被告人挥霍,至案发也未能收回。然而,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只能认定为原房主,抵押权人不是被害人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依法惩处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焦某某、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焦某华、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利用被害人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迷信心理骗取钱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且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魏某诈骗案被告人魏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企业在疫情期间坚持经营。魏某自愿签订具结书,认罪认罚,并积极返赃,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轻了执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有利于企业发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