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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来源:诈骗罪辩护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律师 阅读:2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5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泽、金沙,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吴承泽、金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谎称帮被害人刘某购买香港经停关岛至美国的机票,后刘某将票款共计人民币28937元汇入杨某的账户内,杨某得到款项之后,并没有为被害人刘某订购机票,而是将订票款予以消费。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二、本案的定案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三、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家庭父母年老多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隐瞒其已离开原工作单位(代购机票公司)的事实,称可以帮被害人刘某购买同年9月26日从香港起飞经停关岛前往美属群岛的机票,诱骗被害人刘某支付了人民币28937元到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机票,并采用订购机票后让被害人验证,后再取消订票的方式,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后被害人刘某经查询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被告人杨某退还款项未果,遂于同年9月7日报警求助。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本市白云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944元,被害人刘某表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资料查询及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欠款单、机票收款声明、机票结算、收据、谅解书、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其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昕

人民陪审员叶林琳

人民陪审员张莉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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