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处理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胁从犯、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情节的认定
倪某晶等人诈骗案——设局诈赌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赌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比如王五编造自己在投资一个高利润项目的谎言,向赵六借款,拿到钱后便挥霍一空,完全没有想过要归还,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诈骗罪。
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刑法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刑事诈骗被民事欺诈所包含,如何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成为理论与实务的难题,学界中存在“互斥说”和“并行说”的争议,互斥说认为应当通过一定标准划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其中对于标准的选取则又存在“内部视角下的综合区分标准、单一区分标准”和“内外视角下的综合区分标准”。
犯罪认定中时空标准的法治逻辑及其控制犯罪行为发生于时空之中,时空要素广泛存在于我国刑法体系里。在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压力下,司法解释将时空要素作为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这是对刑法传统定量体系的一次突破。时空标准的直接诱因是为应对信息化背景下诈骗犯罪数额入罪标准的虚置化,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秩序偏好和功利优先的政策导向,也是客观情势和公共政策共同推动的产物。
网购商品收真退假,是否构成诈骗?检察机关建议涉案网购平台所属某公司进一步完善退货流程,警惕“退货”骗局,对退回商品应及时做好验货工作,收到退货时要进行拆包验收,拍照或者拍摄视频保留证据,如有问题要及时举报或者报警。对存在的退货审核漏洞,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加大员工退货验收培训,对“恶意退货”的买家,采取禁购或者拉入黑名单等必要技术措施,留存证据,做好应诉准备。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目前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引入刑事推定证明方法来破解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难的问题,弥补我国相关案件认定方法的缺失,也能避免直接认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在使用刑事推定方法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明确案件所涵盖的基础事实以及刑事推定的步骤;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刑事推定结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