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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诈骗罪

通过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络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5-05-08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某、谈某贤等人诈骗案——通过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络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22-00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377号/入库日期:2024.10.22

裁判理由: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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