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杨平、杨洁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杨洁、袁某、罗某、庄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以摸奖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平、杨洁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佀化涛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佀化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5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安鑫、王青峰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青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一嗨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车辆在期限内返还,租赁公司对租金也没有损失,因此本案没有犯罪金额;被告人侵害的并非车辆的所有权,而是收车人的钱财;被告人在租期内续租,且没有将车辆GPS拆除,说明被告人有还车的意愿;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较轻。综上,要求宣告被告人王青峰无罪。
关于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法律意义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质意义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客观形态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刑事辩护词节选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诈骗罪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
诈骗罪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