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韩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素云大部分退赃,其中一名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何某甲与何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乙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龚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莫骐玮、杨玉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赵忠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赵忠平主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仅被利用作为开银行卡的工具,也未从中获利,不能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原判对赵忠平量刑过重,且其年纪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改判其无罪。
尹某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本案主要由同案人肖某坚与被害人进行联系、磋商,且根据被告人尹某亮与同案人肖某坚的供述,诈骗所得的赃款亦主要是由同案人肖某坚支配,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亮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伪基站诈骗罚款上限拟提高100倍 最高50万元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一般是利用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伪装成运营商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向周边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它也是一种非法的无线电设备装置。《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案中,与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行为相关的监管和处罚,有多条规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二、本案的定案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三、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家庭父母年老多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
邵某、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邵某于2014年8月份参与的二宗诈骗,经查,被告人邵某虽然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承认于2014年5月加入电话诈骗集团
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未遂,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