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合同诈骗与诈骗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但并非任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两头骗”,如何认定被害人从经济损失角度看,原房主只收到房屋首付款,余款未能收回,抵押权人出借的巨额资金被被告人挥霍,至案发也未能收回。然而,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只能认定为原房主,抵押权人不是被害人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中“合同”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就形式而言,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合同’,不仅要看名称,更要看约定的内容。由于口头合同具有随意性,因此,要成为本罪中的‘合同’,其内容需涉及市场交易,且该合同的存在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合同诈骗罪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否有后续的三个阶段的行为,缺少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是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马某某依据合同而处分了财产,被告人朱某某也没有因签订合同而获得财产,马某某亦未受到实际的财产损失,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要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为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可、董欣构成集资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件主要证据规格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出证)。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票据诈骗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点问清(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
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依法惩处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焦某某、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焦某华、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利用被害人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迷信心理骗取钱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且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