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包括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他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不负责任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是否以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是否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和投资等。
孙锋受贿、诈骗案金融领域是典型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其从业人员“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身份或职务实施犯罪,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破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强。该案中,孙锋身为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身份和职务实施诈骗、受贿等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而且甘于被“围猎”,违规在贷款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出逃并将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案件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募新还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业强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张业强等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
李某等人诈骗案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组织领导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危害性明显增大。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特别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王某等人诈骗案——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涉案资金去向,积极协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接续追赃,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两卡”关联犯罪——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问题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诈骗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成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是,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顾立、顾全飞诈骗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