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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简介

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问题
    日期:2023-08-03 点击:44次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诈骗未遂的认定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然而,关于如何具体把握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诸多学说,尚未形成共识。

  • 集资诈骗刑事判决主文责令罪犯退赃,但罪犯未履行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
    日期:2023-08-01 点击:28次

    集资诈骗刑事判决主文责令罪犯退赃,但罪犯未履行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然涉及追赃但被害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未获退赔的事实,需要出借人提供初步证据。

  • 石某某诈骗案
    日期:2023-08-01 点击:34次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 诈骗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梳理
    日期:2023-07-31 点击:166次

    诈骗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梳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 帮信犯罪与诈骗犯罪的实务界分
    日期:2023-07-25 点击:22次

    帮信犯罪与诈骗犯罪的实务界分通过收买、租借他人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是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的显著特点。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常出现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的疑惑,导致该类行为有时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共犯,有时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认定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汇总
    日期:2023-07-12 点击:25次

    认定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汇总“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 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日期:2023-06-10 点击:43次

    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区分,一直是实务难点。对赌收购中因造假行为引发的新型、复杂刑事案件,更是面临着商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分、犯罪数额(财产损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等难题。有学者结合多起对赌协议场景中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提出“法院对被告人定罪时是否未考虑对赌协议的特殊交易构造,从而导致刑法对民事交易过度干预”的质疑。

  •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日期:2023-06-09 点击:40次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多数案件存在犯罪竞合、证据材料多等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除应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共性因素即主体及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及犯罪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等外,还应着重对合同诈骗案件中特定情形证据的审查。

  •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日期:2023-05-12 点击:41次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

  • “以房养老”需谨慎,别让养老变“坑老”
    日期:2023-05-06 点击:40次

    “以房养老”需谨慎,别让养老变“坑老”不用自己出钱,只要把房子做个担保,就能享受公司宣称的“高端养老会员待遇”,这样的好事能信吗?因为听信不法分子的“画饼”,不少老年人陷入这样的“以房养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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