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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两头骗”,如何认定被害人

日期:2023-09-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告人“两头骗”,如何认定被害人

《刑事审判参考》【876号】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

“表面上看,原房主和抵押权人都是欺骗对象,也都遭受了经济损失:首先,从欺骗对象角度看,被告人存在‘两头骗’的行为,即先是骗了原房主,被告人并非真实想买房;之后又骗了抵押权人,被告人隐瞒了其对房屋的处分权是通过欺骗原房主得来的这一事实。其次,从经济损失角度看,原房主只收到房屋首付款,余款未能收回,抵押权人出借的巨额资金被被告人挥霍,至案发也未能收回。然而,从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只能认定为原房主,抵押权人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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