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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集资诈骗罪

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要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为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可、董欣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受理本案后,针对该案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标的高、影响大等特点,通过反复研究讨论,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获得社会一致认可,最大限度维护了被骗群众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期间,一些被骗群众情绪激动,本案主审人及合议庭认真负责、热情接待来电来访群众220余人次,不厌其烦进行解释,消除了被骗群众的顾虑,受到了一致好评。当发现一些被骗群众在网上“串联”,准备集体上访时,合议庭及时通过陕西法院网、西安法院网及其他媒体,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公布退赔方案,最终未出现一起越级上访或进京访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案件审结后,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认真总结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手段,通过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新闻频道、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陕西日报、华商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介绍案情,发布法官提醒,扩大了办案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还结合该院开展的审判“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做成宣传资料,深入社区、乡村,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和危害,提高了群众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社会影响很大。本案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是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承办法院通过媒体发布法官提醒,积极开展司法预警,深入社区、学习、企业等单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防止了类似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有效维护了良好金融秩序,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具有案例指导价值。承办法院通过仔细审查被告的账务资料等,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同时,通过对数万张票据的逐一核实,正确认定了诈骗数额,实现了准确量刑。本案成为指导全省的参阅案例,并且被《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其中,为正确妥当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是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正确认定犯罪性质,“狠、准、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维护了金融秩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最大限度减少了被骗群众损失;积极释法解疑,消除被骗群众疑虑,维护了社会稳定;积极开展司法预警,防范同类案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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