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合同”如何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和立法目的予以具体理解和把握。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即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刑事审判参考》【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无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亦可构成合同诈骗
“综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就形式而言,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合同’,不仅要看名称,更要看约定的内容。由于口头合同具有随意性,因此,要成为本罪中的‘合同’,其内容需涉及市场交易,且该合同的存在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郭松飞与王井路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