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依法惩处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马某、焦某某等人推广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网络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马某伙同董某某等人以上海某公司为渠道,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周某某、焦某华等人以上海某信息公司为渠道,被告人黄某通过焦某某等人的帮助以上海某信息公司为渠道,分别组织多人伪装成该平台的讲师、助理以及成功客户等多种身份,以在网络直播间喊单、带单或者在“客户微信群”烘托盈利气氛等手段,诱导客户到该平台开户、向被告人郭某某控制的私人账户转账“入金”,佯装进行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然后伪造亏损事实,比照亏损数额骗取钱款,并强制平仓或阻止客户提现,将客户投资据为己有,先后共骗取10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28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焦某某、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焦某华、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逐利心理,以高收益金融期货交易为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多名被告人形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系列诈骗手段均通过互联网实施,从投放网络推广吸引客户,在网络上虚构理财讲师、股民等不同身份,到通过网络直播间喊单、带单,并建立“客户微信群”烘托虚假的盈利气氛,均具有明显的网络特点,短期内诈骗多名被害人的巨额资金,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另外,期货交易本身是高风险投资门类,涨跌瞬息万变,这种金融特性进一步加强了被告人诈骗活动的隐蔽性,也增加了辨别难度。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依法详尽析产,全力追缴赃款赃物,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赃款大部分已追回,有效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