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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合同诈骗罪

利用合同陷阱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16-09-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合同陷阱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以某公司经销处名义,先后与30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其明知对方公司没有取得质量体系认证,却在合同中设置了对方需随货附质量体系认证的条款。对方因没有仔细审查就签了合同,致使最终无法履约而导致双倍返还定金。

有人认为,此属合同诈骗无疑,原因就是王某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其目的就是利用合同陷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的王某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无异议,但这种占有是否构成犯罪呢?

任何可罚的行为均是不法故意与不法行为的统一,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必须伴随有行为违法。“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违法性是所有犯罪的成立不可缺少的要素”。在“合同陷阱”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合同中设立了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实现的合同条款,故意造成对方当事人违约,以获取违约金;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履行合同,客观上也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意图通过设立陷阱条款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违约金,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违法性明显。但问题是,行为人采取这种方式占有对方的财物构成犯罪吗?

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依合同(合同是取得财物的合法依据),此时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合法,但因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丧失了继续占有对方财物的权利,至此其占有方转为非法。

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经由双方协商签订,即便是欺诈、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之前,双方都应受合同的约束。订立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双方都应慎重行事,在确立合同权利义务时必须认真审查、仔细考虑,倘因自己的行为过错导致义务的加重,则应由其自己承担。行为人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利用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疏忽,在合同中设立陷阱条款,致使对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导致财产受损,这一般仍属于对方当事人自己不负责任、不当的行为所致,其也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每一个试图进入其中的人都应具有相应的审慎态度、智识水平,倘纯因智识水平不够、没有相当的审慎态度而致财产受损,刑法则不宜过度干预,毕竟行为人曾有选择的机会,这种结果也可算是行为人自己的选择。否则,人人就会依赖国家而忽视自己应予注意的义务,社会就无法培养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的经济人。同时,“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因为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承诺:履行合同条款(包括陷阱条款),一旦违约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行为人根据受损方这一承诺取得对方财物就有了合法依据,其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就缺乏违法性。

另外,在“能够采取其他手段充分抑止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法益时,就不要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对合同陷阱,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经济的途径加以解决。如对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其可以以重大误解、欺诈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没必要动用刑罚维护其过错,即订立合同时的疏忽。

笔者认为,对依据“合同陷阱”条款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其是以合法形式实现了非法目的,其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因对方的承诺而正当化,因此,对此类行为不宜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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