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及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5月1日)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据规格
第二百二十四条 证据规格
合同诈骗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成立的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合同诈骗起意的时间;
(2)为诈骗所做的准备;
(3)拟用诈骗手段;
(4)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签订合同的事由、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商谈过程(商谈的时间、地点、人员)。
(2)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①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②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如何逃匿)。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
(5)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6)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具体履行合同的情况(积极履行、不积极履行)。
(7)被骗财物的种类(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及数额。
(8)犯罪嫌疑人获取受害人给付的财物后的表现、财物去向(①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②挥霍财产;③利用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隐匿财产拒不返还)。
(9)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牟利);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1)商谈、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过程;
(2)对诈骗行为的认识(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3)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
(4)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
(5)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骗取财物、种类数量、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及签订合同后的行为表现等。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被诈骗的财物、资金、财产性收益及照片;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及照片;
(3)作案工具(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3)假冒他人名义或字号证明;
(4)被骗货物的出库单、运输单据等;
(5)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6)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7)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五)鉴定意见
包括: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被骗财产的估价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财产藏匿藏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财产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骗财产藏匿藏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网上交易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单位犯罪嫌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报案材料: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