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偿还,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真相,骗取、占有电力材料款的情形,故无罪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审被告人韩某以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名义与水堪院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前黄钰有积极返款的意愿,案发后将诈骗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积极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判处缓刑。据此,同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手段?即犯罪手段问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诈骗。
银行转让债权不影响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及数额认定故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古某的刑事责任。银行为挽回损失将包含上述两笔不良债权打包出售,该两笔债权所收到的折价款1万元,古某不能因为银行转让债权的行为而获利,进而减少还款本金,古某给银行造成的直接损失仍然为460万元,符合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古某进行定罪量刑。
被告作为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受法人代表指使所从事的职务行为,现无证据证明其实施合同诈骗五种行为,故无罪
被告对案涉及资金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且贷款机构为国家机关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贷款诈骗对象,故无罪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为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案涉贷款系国家财政部以中国人民政府名义向世界银行贷款,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且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无罪。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数额与罪数的认定)甲的私家车投了保险,其中交强险12万元,其他险种58万元。甲醉酒驾驶撞死他人后找到乙,让乙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声称是乙驾驶车辆,乙没有醉酒驾驶。乙向保险公司索赔了70万元。
一房七卖,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一房多卖”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房人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民事欺诈主要是在买卖过程中,后来者愿意用更高的价格买房,卖房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欺骗行为将房屋进行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犯罪则是卖房人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将他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