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梅诈骗案——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4-1-222-001/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8刑终291号/入库日期:2025.01.10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犯罪所得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不应计入诈骗犯罪。
裁判要旨: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