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行为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控制后经允许暂离,之后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0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1996号/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行为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控制后经允许暂离,之后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应发生在被侦查机关控制之前,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经允许暂时离开,之后按照侦查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讯问的,系履行配合调查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