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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简介

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644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关于指控诈骗范某甲和范某丙的事实。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丙证实是钟某丙提供货物资料和图片给其二人看,其二人看后决定订货;钟某丙告知其二人货物是属于时某公司梁某某的。证人钟某丙证实是梁某某给其的货物资料和图片,梁某某告知其货物是属于时某公司的。范某甲、范某丙以及钟某丙提供的购销合同及所附货物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确有提供货物资料、图片给钟某丙,钟某丙继而将这些货物资料和图片提供给范某甲和范某丙,二人看过后订货,与钟某丙签订购销合同;同日钟某丙与梁某某签订购销合同。

  • 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418次

    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莫骐玮、杨玉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396次

    莫骐玮、杨玉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赵忠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赵忠平主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仅被利用作为开银行卡的工具,也未从中获利,不能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原判对赵忠平量刑过重,且其年纪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改判其无罪。

  • 尹某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277次

    尹某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本案主要由同案人肖某坚与被害人进行联系、磋商,且根据被告人尹某亮与同案人肖某坚的供述,诈骗所得的赃款亦主要是由同案人肖某坚支配,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亮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 伪基站诈骗罚款上限拟提高100倍 最高50万元
    日期:2016-09-09 点击:173次

    伪基站诈骗罚款上限拟提高100倍 最高50万元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一般是利用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伪装成运营商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向周边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它也是一种非法的无线电设备装置。《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案中,与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行为相关的监管和处罚,有多条规定。

  • 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291次

    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对于黄灿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黄灿明知商铺已销售或抵押后,用同一商铺用于抵押借款,这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本人和叶亦秋的供述证实。故辩护称,一审法院认定黄灿构成合同诈骗缺乏事实依据的意见不能成立。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532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二、本案的定案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三、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家庭父母年老多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陆某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652次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陆某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作为珠海市鸿陆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上诉人潘一信用卡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368次

    上诉人潘一信用卡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家属已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还清了所欠银行的本金,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结合公诉机关认为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偏重,建议减轻处罚的出庭意见以及发卡银行表示对上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谅解意见,本院依法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 陈某甲、张某、宛某、黄某甲、伍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456次

    陈某甲、张某、宛某、黄某甲、伍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黄某甲、伍某、熊某、向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伍某、熊某、向某在第二宗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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