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邵某、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邵某于2014年8月份参与的二宗诈骗,经查,被告人邵某虽然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承认于2014年5月加入电话诈骗集团
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未遂,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李某甲与蔡某、李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李某乙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李某乙受他人纠集实施犯罪,帮助他人实施取款及转移赃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从而骗取国家对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处罚。辩护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审理阶段能认罪,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陈某与高某诈骗罪2016刑初1138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高某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周小通、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小通、罗某、叶某第二宗诈骗犯罪未遂,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既遂处罚。被告人周小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小通、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院法官:区分合法资本运作与非法集资的八个实践问题二是要审查按特定利率给予补偿的问题,以便认定是买卖合同还是借贷行为,以及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否过高,有无特定的投资方向,如果所融资金没有特定用途,不是真正的投资,而是转贷给他人赚取高息,则应综合认定是否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三是如果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董×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师×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皮×、师×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