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李某甲、李某乙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余某、黄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某在本次诈骗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黄某、郭某、叶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被告人黄某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赃款全部予以退还,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愿意接受其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退出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韩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素云大部分退赃,其中一名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何某甲与何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乙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龚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退赃款及银行存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尚未退还的犯罪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杨礼华、李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