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龚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退赃款及银行存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尚未退还的犯罪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杨礼华、李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关于指控诈骗范某甲和范某丙的事实。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丙证实是钟某丙提供货物资料和图片给其二人看,其二人看后决定订货;钟某丙告知其二人货物是属于时某公司梁某某的。证人钟某丙证实是梁某某给其的货物资料和图片,梁某某告知其货物是属于时某公司的。范某甲、范某丙以及钟某丙提供的购销合同及所附货物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确有提供货物资料、图片给钟某丙,钟某丙继而将这些货物资料和图片提供给范某甲和范某丙,二人看过后订货,与钟某丙签订购销合同;同日钟某丙与梁某某签订购销合同。
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莫骐玮、杨玉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赵忠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赵忠平主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仅被利用作为开银行卡的工具,也未从中获利,不能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原判对赵忠平量刑过重,且其年纪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改判其无罪。
尹某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本案主要由同案人肖某坚与被害人进行联系、磋商,且根据被告人尹某亮与同案人肖某坚的供述,诈骗所得的赃款亦主要是由同案人肖某坚支配,被告人尹某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亮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伪基站诈骗罚款上限拟提高100倍 最高50万元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一般是利用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伪装成运营商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向周边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它也是一种非法的无线电设备装置。《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案中,与利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行为相关的监管和处罚,有多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对于黄灿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黄灿明知商铺已销售或抵押后,用同一商铺用于抵押借款,这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本人和叶亦秋的供述证实。故辩护称,一审法院认定黄灿构成合同诈骗缺乏事实依据的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