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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简介

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 陈某与高某诈骗罪2016刑初1138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274次

    陈某与高某诈骗罪2016刑初1138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高某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 周小通、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291次

    周小通、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小通、罗某、叶某第二宗诈骗犯罪未遂,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既遂处罚。被告人周小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小通、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最高院法官:区分合法资本运作与非法集资的八个实践问题
    日期:2016-09-07 点击:154次

    最高院法官:区分合法资本运作与非法集资的八个实践问题二是要审查按特定利率给予补偿的问题,以便认定是买卖合同还是借贷行为,以及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否过高,有无特定的投资方向,如果所融资金没有特定用途,不是真正的投资,而是转贷给他人赚取高息,则应综合认定是否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三是如果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 董×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307次

    董×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238次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师×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226次

    师×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皮×、师×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 刘×1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246次

    刘×1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各被告人所涉及具体犯罪数额以及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同时考虑尽量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各被告人均应对犯罪金额总体负责,但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梁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258次

    梁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人辩称,梁某某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意见,因梁某某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可从轻处罚。

  •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金融诈骗类
    日期:2016-09-02 点击:408次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金融诈骗类从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看,行为人盗窃的物品系有保护措施的财产性权利;从所侵犯的法益看,盗窃行为未使失票人的财产权利直接受损,使用行为仅侵犯了受票人的财产权利及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张平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特征;本案不宜参照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

  • 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点击:361次

    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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