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即可获刑据统计,2013年至今,北京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诈骗相关案件59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05人。其中一审案件50件,二审案件9件。在一审案件中,涉及诈骗罪的共有45件390人,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有5件13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共有2件7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2件2人,涉及盗窃罪的1件3人,涉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1件1人。
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周某、庞某、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农村合作银行明细对账单,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本案邹某利用来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借款合同就属于上述不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合同本身具有财产内容,但是该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且双方当事人间并未形成对价交换关系,财产的流转是由单方履行义务产生的,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故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三、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5页)裁判要旨: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四、姚建林票据诈骗案(摘自《通纂》第156页)裁判要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法律法规汇编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利用合同陷阱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依合同(合同是取得财物的合法依据),此时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合法,但因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丧失了继续占有对方财物的权利,至此其占有方转为非法。
合同诈骗罪是否仅限于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信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保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形成较复杂的关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自不当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
“借鸡生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见“借鸡生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在经济生活中,“借鸡生蛋”成功的例子不少,“蛋”生了,“鸡”也还了,两厢情愿。但其风险性也显而易见。如果不想跃入雷池,就必须在“借”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使对方的出借出于自愿,而非被骗借。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贷款欺诈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属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看,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