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收取对方货物或货款之后的,是否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合同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包括收到对方货款、货物之前,以及收到对方货款、货物之后而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之时。
如何计算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被告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是从被害人交付的本金中支取的,所以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韩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素云大部分退赃,其中一名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培发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培发在与被告人韩素云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的意见
龚磊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磊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龚磊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磊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和退赃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甲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根据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廖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李某甲、李某乙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余某、黄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某在本次诈骗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黄某、郭某、叶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被告人黄某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赃款全部予以退还,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愿意接受其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退出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