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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信用证卡诈骗罪

“两卡”关联犯罪——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卡”关联犯罪——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庞某坤从周某乙、周某甲、李某飞、王某贵处收购64张银行卡非法持有,加价向他人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约1.3亿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6万元。被告人刘某明、张某兵二人均收购他人银行卡30余张非法持有,卡内支付结算金额为百余万元。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10张银行卡并从牟某海、冷某、刘某斌处收购24张银行卡向庞某坤、张某兵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300余万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金额2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乙、吴某宁、冷某等人均自己办理并收购他人银行卡数张,卡内支付结算金额达数千万元,涉嫌诈骗金额数十万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隋某飞、张某豪等四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自己办理数张银行卡向他人出售谋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询,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数百至千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庞某坤、刘某明、张某兵三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控周某甲等八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坤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明、张某兵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吴某宁、冷某、隋某飞、张某豪、王某科、陈某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庞某坤、刘某明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周某甲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隋某飞等三被告人缓刑,对被告人陈某亮单处罚金。

【法官点评】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问题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为依法惩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2019年9月,“两高”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对被告人庞某坤等十一人依法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防范提示】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赃款,因此催生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洗钱的黑灰产业链,这其中有出售自己办理的少量银行卡的“卡农”,也有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以贩卡为业的“卡商”。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履打不绝的帮凶。由于出售、出租“两卡”是有偿提供,可以坐拿一笔费用,有的人将出售、出租“两卡”视作一种生财之道,殊不知自己已经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租赁“两卡”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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