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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诈骗罪

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诈骗共犯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诈骗共犯——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周某某”(在逃),“周某某”向王某某介绍了“话务宝”(可将国外手机信号转示为国内电话号码)这种设备功能,使用“话务宝”为网络诈骗团伙服务。境外电信诈骗团伙通过该“话务宝”设备及“话务宝”APP,在国外向境内被害人打电话,以帮助注销校园贷账户,否则影响征信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

王某某租用场所,购买话务宝设备及手机卡,按照“周某某”的指令,用手机下载了话务宝APP,并通过无线网络将电话卡装入话务宝设备,开始帮助网络诈骗工作,时间为每天早晨10点到晚上7点。2021年4月27日至29日,在王某某的要求下,其弟代某某帮助王某某在房间内看守话务宝设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过提取被告人王某某的两台群发设备、手机等信息,已查实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给群众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度较大,一方面,由于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普遍使用非实名手机卡、信用卡(即“两卡”)又给案件侦办设置了多重障碍。本案是典型的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的案件,境外诈骗团伙以帮助注销校园贷账户,否则影响征信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被告人在境内为境外团伙看管“话务宝”设备,境外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可直接向境内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依法打击此类关联犯罪分子,有利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防范提示】

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更不能贪图一时小惠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这些都可能导致犯罪。一旦接到要求转账的电话,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核实相关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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