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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集资诈骗罪

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

日期:2023-12-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经审计,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业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违法设立“资金池”,隐瞒了投资资金实际被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投资针对的项目公司存在连年亏损等事实,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该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同案被告人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案件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募新还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业强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张业强等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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