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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合同诈骗罪

杨某、李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来源:诈骗罪辩护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律师 阅读:31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盛祥,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金江,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河南省舞阳县,户籍地址河南省舞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智,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盛祥、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胜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以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民张某凌处转租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部分土地后,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明知上述地块为非建设用地、不能施工建设的情况下,以准备建设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基地、基地建设工程量达数亿元为借口,隐瞒上述地块为非建设用地的真相,以“发包”上述“建设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只需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一定数量的“合同保证金”即可进场开工,以骗取被害人“合同保证金”。

经查,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李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方某丁、阳某丙、叶某丙、段某丁、钟某丙、张某辛、吴某丙等10余名被害人“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89.3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1、其没有诈骗别人的故意,亦没有诈骗行为,向张某乙租地时,张某乙称该地块是可以办报建手续的,后来其有按照规定到国家发改委办理手续,只是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2、所收取的合同保证金均用于涉案地块的建设,并没有私自挥霍。3、方某乙的钱是梁某丙收的,与其无关,且部分被害人的钱已归还。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一下辩护意见:1、杨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土地改变用地性质的相关手续应由虎塘村委会办理,正是村委及张某乙的不配合导致涉案地块建设手续不完善,从而不能按时开工。2、杨某收取的保证金,绝大部分都用于工程或者用于支付地块的补偿金和租金,并没有用于个人的挥霍。3、指控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案发前杨某已退还了大部分人的钱。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杨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只是在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打工,没有参加过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也没有分得合同保证金。对涉案地块为非建设用地、不能建设仓库并不知情。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合同均以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保证金是打入公司的账户或杨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并未分得保证金。2、杨某证实李某只是杨某聘请的一个员工,对涉案地块的情况并不知情。3、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合同诈骗的意思联络。4、李某的所谓总经理头衔并不能推定其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故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申请设立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以国某名义,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民张亦凌处转租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部分土地。其后,被告人杨某纠合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明知上述地块为非建设用地、不能施工建设,且其亦无建设资金的情况下,以准备建设工程量达数亿元的仓储基地为借口,隐瞒上述地块为非建设用地的真相,以“发包”上述“建设项目”的名义,对外谎称只需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一定数量的“合同保证金”即可进场开工,诱骗他人签订合同后骗取保证金725.235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6月2日,被害人钟某丁以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100万元合同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2、2011年9月,被害人吴某乙、胡某以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40万元,后经多次追讨,退回34万元。

3、2011年11月,被害人李某戊以江西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50万元,后经多次追讨,退回15万元。

4、2011年11月,被害人张某丙以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20万元,后经多次追讨,退回6万元。

5、2012年3月,被害人阳某乙以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50万元,杨某还以借款的名义,收取阳某乙现金46万元,阳某乙在涉案地块为国某装修工棚购买材料花费12356元。后经多次追讨,杨某退回阳某乙5万元。

6、2012年4月1日,被害人段某乙以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后经多次追讨,退回32万元。

7、2012年6月,杨某与毛某东等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毛某东20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毛某东经杨某同意让梁某丙接替该合同,2012年12月,梁某丙与杨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后,梁某丙又与被害人方某乙签订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项目分包给方某乙,并在收取方某乙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后将钱转入毛某东指定的账号,至今未退还。

8、2013年3月1日,被害人叶某乙以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100万元,此外,杨某还以借款的名义,收取叶某乙现金10万元,至今未退还。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李某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4月3日。

2、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6月4日,方某乙等人将被告人杨某、李某扭送到白云区公安分局竹料派出所。

3、身份及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李某的身份情况。

4、上海浦发银行账户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在浦发银行作为法人开立的公司结算账户: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账号:82×××96)已于2011年8月19日销户。自2008年2月至销户,有多笔万元以上资金进入,共计509.8万,已全部转出。

5、工商银行账号36×××58(国某)查询资料,证实该账户2011年8月6日至2013年6月6日有多笔万元以上资金进入,共计285.3万。其中,2013年3月25日还收到“合同履约金”100万元。

6、农业银行账户62×××13(李某乙宽)查询资料,证实有多笔万元以上资金进入,支出频繁,多数款项进入后即分数笔取款或转账。2011年11月12日余额为11463.84元。

7、工商银行账号36×××16(李某乙宽)查询资料,证实有多笔万元以上资金进入,支出频繁,多数款项进入后即分数笔取款或转账。2011年11月12日余额为155.54元。

8、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直六领地块有关情况的复函》(穗云国房函(2014)365号),证实其局未曾出具与“云国房函(2007)305号”《关于钟落潭镇红旗村四社南巷庄东侧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相一致的文件;该局未曾受理钟落潭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有关申请材料;经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地块在2011年4月之前全部为农用地(其中一般耕地193亩、基本农田保护区45亩、园地2亩);2011年5月之后,该地块未利用地为约40亩,农用地约200亩(其中基本农田约39亩、一般耕地约20亩、林地约81亩、园地约4亩、其他农用地约56亩)。

9、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关于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直六领地块有关情况的复函》(穗云国房函(2014)384号),证实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无合法用地手续。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该地块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并按现行用地政策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该地块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为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途,且不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10、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2010年2月11日出具的(云国房函(2010)125号)《关于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证实经核对《白云区钟落潭镇(原竹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面积约为240亩,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农用地,具体为一般耕地(193亩)、基本农田保护区(45亩)和园地(2亩)。

11、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穗规函(2010)5623号)《广州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证实对“周广良”2010年7月8日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直六领地有关规划的申请(立案号:20100020001507),经查,上述地块位于钟落潭镇规划待定区,规划导则地块2010年规划用地性质为耕地(E2)。因该地块周边地区目前正在进行规划更新研究,该地块的最终规划条件以向规划部门正式申请确认的用地规划条件为准。

12、由方某乙提供的云国房函(2007)305号《关于钟落潭镇红旗村四社南巷庄东侧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复印件),该复函内容为“钟落潭镇虎塘村一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面积为98亩,规划为建设用地,符合白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途。”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国土局核实,此复函系伪造,经被害人叶某乙、阳某乙、李某戊辨认,在与杨某等人商谈建设工程合同时,杨某一方曾出示过此文件,并表示涉案地块是建设用地。

13、张某乙提供并确认承包涉案相关土地交纳给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青苗补偿、押金、承包款等收据,证实自200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张某乙均有向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承包款。

14、张某乙(甲方)与国某(乙方)的土地使用合作合同:双方约定:项目需办理建设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水、电系统改装等。但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手续,在合作用地性质未核准之前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好用地、规划、报建手续,办好手续再使用土地,在此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办理。合作地块的农业水费由甲方承担,涉及到其他村社的农田水利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改变土地性质由甲方负责申报,并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15、张某乙提供2008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证实张某乙转让土地80亩给国某。协议约定:国某先行进场打围墙,修下水道,建临时工棚,以利于报备国土局和都市规划局办理登记,同时报备广州市交委办理审批手续。在广州市交委同意申请的同时,双方签订正式转入合同,按原定付款手续支付土地转让费;如报批手续在半年内不同意,所有已在建的围墙、下水道等已建工程及2009年地租无条件让与张某乙。

16、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其司2012年没有与国某签订任何合同,没有与方某乙签订过任何合同,梁某丙不是其司员工。其司未签订侦查机关提供的2012年12月18日杨某与“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合同,合同上的公章也非其司的公章。

17、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本600万元(实收),经营范围:代办货物运输手续、批发贸易(不含危险化学品)。

18、由国某提供的承包土地合同及交款收据,证实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分别将上下江某六岭土地出租给张某乙、张某丁、洪江怀、洪某、张某戊、张某己、沈某、邱某、侯某、何某、曾某仪、张某庚等人。承包期均为2007年1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且均注明: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在合同用地未核准之前,甲、乙方共同协调上级部门办理好用地规划等手续,办妥手续后,乙方即可使用土地。乙方改变农田用途所需缴纳税费由乙方负责缴交。

19、由国某提供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实该备案证由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国某在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上下江直六领地块新建仓储用房30000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2月,竣工时间2012年12月。

20、由国某提供的《建设国某仓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显示该项目为国防交通战备服务的储运基地之一,占地193亩,投资预算180000万元人民币,计划开工时间2012年5月到7月,第一期预计在2013年8月完成,第二期工程2013年初开始动工,2013年底前完成全部基地建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钟某丁陈述、国某与广东开平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国某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证实2011年5月16日其与国某法人代表杨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承包,工程量1亿元,由其公司包工包料开发。签订合同后其找来了深圳福运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开发这个工程,合同里面其公司需交给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工程履约金,由深圳福运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直接交给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2011年6月2日深圳福运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了100万元,有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收据。2011年8月进场两月后工程一直不能开工,深圳福运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向其提出取消合作。其要求杨某退回100万履约金,杨某要其另找合作伙伴,让新伙伴交100万履约金再把这笔钱退还其。2011年9月,其找到新的合作伙伴梁某丁,梁转账100万到其账号,其再把这100万转给深圳福运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梁某丁现已起诉其公司。

2、被害人胡某陈述、国某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付“保证金”40万元收条等书证,证实2010年7月26日其用湖南华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某在白云区黄石东雷东酒店4楼签订了总额为3500万元的工程,向该公司交付了合同保证金2万元现金。2011年9月5日,又在白云区永泰国交大厦向该公司交付了合同保证金40万元。后来其发现还有其他人到那看工地,称承包了那里所有工程,其感觉被诈骗了。2011年9月5日其在番禺用银行转账形式汇款方式把合同保证金转给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40万元,账号其已忘记。汇款由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李某乙宽经手,他写给其收据。现金也是交给李某乙宽,现没有收据。

3、被害人吴某乙陈述、段某丙开具的收款20万收据,证实2011年9月,其通过朋友认识段某丙,从他手里分包了国某部分工程,交了20万押金给段某丙,段某丙说他交了其中的10万元给杨某,杨某后来也说他收到了钱,但具体收到多少其不知道。后来,胡某介绍其认识了国某董事长杨某和总经理李某,双方谈了相关合同事项之后,其和胡某共同以挂靠的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跟国某签了建设施工合同,由其出资支付人民币40万保证金给国某。是其搭档杨某的账号转到国某会计李某乙宽的账号,当天,李某乙宽开具了收条,杨某还亲笔在收条上注明“此款在施工队进场7天内退还。杨某2011.9.5”。签合同前,杨某、李某都亲口跟其说过,国某的这个项目所有手续都已齐备,马上可以开工。他们说部队还在这个项目里面有投资,杨某本人是部队转业的,他在这里面也有投资,杨某、李某没有跟其说这块地是农用地。到2012年上半年,由于迟迟不能开工,其要求退钱,杨某、李某陆陆续续退了三十多万,至今还有六万没有给其。

4、被害人李某戊陈述、其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表证某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等,证实2011年8月,其通过朋友介绍知道国某这个项目,杨某、李某说这个项目是军区一个储备用地,手续都不用怎么弄,要弄的也正在弄,马上可以开工。他们当时给了其一些资料,包括租地合同、还有一些国土红线图、批文、批复等(包括云国房函(2007)305号文件),都是复印件,其看到这些文件就相信了他们。2011年11月,其与杨某签订合同,12月,李某带其去财务室交了50万的现金,国某卢会计开了收据给其。但是,交了钱以后,一直就没有开工。经其多次催促,杨某退了15万。其到国某,大部分时候都是李某接待。

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国某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国某开具的收款收据、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张某丙与国某达成施工合同函等书证,证实2011年9月其经徐某介绍认识了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李某说他们公司在钟落潭虎塘村有工程总额5000万元,让其包工包料承包。2011年11月11日其跟杨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承包,工程量5000万元。其签订合同并交纳20万合同保证金现金给李某,再由李某转交公司财务,2011年11月14日该公司开具了收据。该工程是李某负责与其洽谈,李某说这个工程是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跟广州军区合作开发的备战物资的转运仓库,现有200多亩地,后续还有100多亩要开发,所有土地使用手续都是齐全的。由于签合同后一直没进场,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到后期其要求杨某等人退钱也不退。直到2013年1月,其听范某说那个项目有问题,就去找李某求证,李某才承认那块地手续不全、无法动工,而且杨某也没有钱,保证金也没法退。后来李某陆陆续续还了其五、六万左右,其每次都写了收条给李某。

6、被害人阳某乙陈述、国某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某乙身份证、为涉案“工程”支出明细及相关书证、向国某交“保证金”50万、借款给国某46万的凭证、国某2012年7月12日知会开工延期的通知等,证实2011年底,黄金楼跟其说,他跟国某签了一份合同,因为国某要求带资兴建管网工程,他没有钱,问其愿不愿意转这份合同。2012年2月,其跟杨某谈转黄金楼合同的事。杨某同意了,并且给其看了很多资料,包括国土局同意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书等资料,杨某说,手续都差不多了,只差一个规划局的章就可以开工。杨某当时给其看过云国房函(2007)305号文件。这个文件是其提供的,是在李某办公室偷拿出来的。杨某没有告知其那块地是农用地。2012年3月19日其与杨某签订合同,是转让的黄金楼的那份合同,并交了50万的押金给杨某,国某李会计开了收据。在此之前,2月19日,其与杨某签订了管网部分施工协议。2012年正月初六其带施工队进场的,做了那块工地的板房、管网、拉了电线、做了办公室的装修,一共花了一百多万。杨某个人还向其借钱49万。这些钱都没有还。其现在还欠工人工资50万左右。后来其觉得这个工地可能有问题并开始追他们要钱,追了五万元回来。施工队任何事情都是李某做主,不用请示杨某。那个工地上的板房是其和小钟建的,杨某没有掏钱。

7、被害人段某乙陈述、国某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刘新荣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国某开具的收款收据、开工通知书、退款函告、海南中航鑫公司授权段某乙报案函等书证,证实2012年4月22日段某乙经朋友介绍,得知国某有个军区项目,是做物流的,要交200万合同保证金,承包部分项目总值一个亿,交保证金后一个月就可以开工。4月26日,其先交了100万保证金,但李某催其交另外100万,说各种手续都已经办好,一个月后就要开工,如果不交齐200万,就要退出来,交齐了,一个月后开工,就把200万保证金退还给,另会给其15%的材料款,当时其就把另100万也交了。当时杨某、李某说手续办好了,可以施工了。其进场后却一直没有开工,而且后来进场的人越来越多,大家相互沟通,发现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感觉有问题,便开始要求退款,但杨某等人不断推脱,最后只收回32万。

8、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国某与阳江市政建设公司承包合同、其与阳江市政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梁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向梁某丙付款200万元凭证、梁某丙出具的收条、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证实梁某丙非其司员工证明、方某乙收到陈某乙等人凑的劳务保证金等书证,证实:2012年12月24日,其经李某丙介绍,在维也纳酒店与梁某丙和他儿子梁某戊见面。梁某丙介绍工程名称叫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工地,准备盖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米的三层楼,梁某丙已和国某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想把工程分包给其,梁某丙还给其看了与国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图纸。当天下午,梁志明和梁照带着其、方爱华、李伟福到白云区钟落潭虎塘村看了工地。当天其和梁某丙签了《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梁某丙当场拿出一枚公章出来,盖了“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按合同约定,其要付对方200万劳务工及质量保证金,开工后分两个月退还。合同生效后,甲方未能按时及其他原因不能开工,要在15天内一次性退回保证金并补偿保证金5%的滞纳金,合同暂定2012年12月30日开工。签约当天其转账100万给梁某丙,12月29日,其再次通过上述账户转账100万给梁某丙。由于工程一直不开工,其多次催促梁某丙退钱,但梁某丙一直没有退。3月6日其去了阳江市找到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该司看了其提供的上述合同书上梁某丙所盖的印章说公司印章是假的,梁某丙不是该司员工,且该司也没与国某签订过任何合同,该司还就此出具了一份证明。其交的200万劳务保证金是整个劳务队32个人筹集的,其中30人每人出5万,其和另一个副队长陈某丁各出25万。签合同时,其不知道那块地是农用地,如果知道肯定不会签合同、交保证金。2013年5月24日,其将梁某丙父子堵在国某工地,梁某丙打电话叫李某过来。见到李某后,其跟梁某丙说这个工地超过约定时间未开工,200万保证金要还给其,李某说钱已经交给他们,由他们负责退。

被害人方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李某。

9、被害人叶某乙陈述、国某与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借款10万给杨某的借条、叶某乙身份证复印件、信安公司委托叶某乙报案函等,证实2013年3月12日,其与杨某签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一个亿,需交合同保证金100万元。谈项目时杨某、李某都说虎塘镇那块地准备建广州军区后勤部武器装备仓库,打仗时储存装备,平时做物流,有部队背景,并介绍说这块地是租的,报建手续都不用搞,因为部队的地不用报建,马上就可以进场开工。3月25日,其将100万转到国交物流公司工行账户。之后,施工队就进场了,到合同约定的4月底还没开工,其要求退钱,杨某说要等到投资商资金到位才能退,一直拖着,至今都没能拿到这笔钱。另外,杨某还以工程资金周转不够为名,向其借款10万元,其实际被骗了110万元。

被害人叶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李某。(三)证人证言1、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到12月,其在国某上班。杨某说准备建一个物流仓库,出租给部队。公司业务的事情不要其管,其只需要负责办公室管理,也就是后勤保障。工资每个月2000元。其在国某做了四个月,看到不停地有人来谈项目,看工地,也不停地有人来退款,但工地迟迟不开工。2011年12月的一天,其和李某一起下班闲聊时,李某告诉其,那块地手续不齐,所以开不了工。其不是部队人员,也不是任何部队派过去的,去杨某公司的时候,完全是应聘的。其看到杨某在办公室和施工方谈合同,李某有时也在现场。张某丙签合同以后,由于迟迟进不了场,便找到其,其离开国某以后帮张某丙向杨某追过款,追回六万到八万元左右。在国某,杨某是董事长,李某是总经理,其工作都要向他们两人汇报。关于项目方面的业务,比如谈合同等,除了杨某和李某两人,还有一个叫李某丁的介入过。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土地还款协议书》、地租及补偿金交付情况记录、张某乙农业银行账户、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06年11月13日其用妻子曾某仪名义,与张某己、张某丁分别与虎塘村一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租用上江某、下江某、六岭地块共78亩,三家谈好按比例一起开发建厂房出租。2007年下半年,其花了共计50多万元将上述78亩地推平后打算盖厂房。2008年7月,其咨询了钟落潭镇政府领导,得到的答复是叫其不要建厂房,钟落潭国土所还通知虎塘村村委取消厂房计划并要求其将该地块复耕。后来,其就在土地上全部种上桉树。2008年底,国某杨某通过虎塘村的人找到其,称想承租上述78亩地用于建设物流园。谈妥后其与杨某的经理马某于2009年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方给其一张二十万元的支票,其交给村里当作地租。2009年1月到2009年12月杨某分多次向其支付共计1645100元土地补偿款。2009年12月1日其和杨某签订一份《土地还款协议书》,注明杨某分期还款给其,第一期在2009年12月1日偿还1059400元,第二期在2010年1月20日还478000元,第三期在2010年3月30日还2000000元,三期总数可能当时计算错误,共计是3537400元。如果杨某将那些钱都补偿其,其就配合杨某到村委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其将这78亩地给杨某开发。杨某2009年1月至12月,分多次共向其支付了1645100元,2010年至2012年,分多次向其支付了2233700元,总共387.88万元。另外,杨某还要向其补偿其原来已向龙塘村支付的52500土地租金和开路费用,该土地是其当初用于开路接驳到那78亩土地的。后来,杨某又向其借了10万元。综合所有费用及借款,杨某还欠其1087900元,这个数目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名确认。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上江某、下江某、六岭等三个土名的地块共78亩土地,杨某请来的建筑队只是搭建了工人临时居住板房,砍伐了原来种的桉树,那78亩土地其原来已建了约600米围墙,杨某后来再继续建了约200米围墙,其与杨某各修了一段水渠,此外没有任何建筑了。2012年6月,杨某说想再租用另外115亩,后来,其找了何某、沈某及沈某合伙人邱某,他们表示如果杨某有钱可以转租给他,当时杨某说好给他们每亩地1万元的订金共43万。是何某和杨某具体操作的,43万定金都是杨某交给何某,再由何某分给其他人。虎塘村上下江某六岭193亩地的性质现在还是一般耕地和鱼塘。

证人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李某。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上下江某六岭地块总面积190亩左右,位置在龙虎路南边,其中123亩地在2006年11月13分日别租给了张某庚、曾某仪、侯某、何某、沈某、邱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丁等九人,承包土地合同里有详细情况。每亩地每年4100,每五年递增700元,性质为一般耕地和鱼塘。如果想改变土地性质要由承租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当时村里把土地租出去后不久就看到他们把这块地用围墙围起来后,一直荒废在那里。村委没有与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签过任何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其听别人说上述九人把那块地租给了国某。但其没有跟该司接触过,之前有朋友向其了解过该公司情况,其才知道该司正在用上下江某六领地块招商投资建设物流工程。

4、证人陈某丁(方某乙施工队人员)的证言,证实其见过杨某、李某几次。其见杨某时催问工程何时开工,杨礼华某甲说快了快了。李某说他是这个工地的总经理,全权负责人,杨某是老板。当其打听到那块地是向村里租的地,根本不能建房时,去找李某。李某说手续正在办。李某应该一早就知道这个地没有手续,李某一直在这个工地负责,听一些老乡说,还有一些受害人在几年前就被他们骗了,当时李某也是在工地负责的。梁某丙说,杨某告诉他,那块地的报建手续都已经办好了。如果其知道这个地的手续没办好,是绝对不会签合同交保证金的。

5、证人封某(方某乙施工队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方某乙告诉其要承包一个工程,包工包料总共要出资200万元,方某乙和另一个人每人25万元,其等做工的30人每人50000元,其把现金交给方某乙,方某乙和工程方签合同。2013年5月24日其一方到承包工程所在地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找梁某丙,梁某丙打电话把李某叫出来,李某说找梁某丙没有用,李某自称是国某总经理,而梁某丙的200万已经转入李某账户,李某还说下星期三退钱,但过了两周还是没有退钱。

证人封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李某。

6、证人方某丙(方某乙施工队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4日方清华叫其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皮划艇基地附近看一个工地,做预算。当时还有方某乙、丁某、李某丙和梁某戊一起去。梁某戊说这个工程是他父亲梁某丙承包的,还提供了一份跟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后梁某丙把图纸给其看,其看完后觉得梁某丙分包给方某乙的这个工程利润相当优厚,远高出其他工程利润,觉得不怎么靠谱。大概谈了半小时左右,方某乙就与梁某丙签订了劳务合同。梁某戊打印了合同,梁某丙签字并盖上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并签订了一张劳务保证金收据,金额100万。后来其和方某乙、梁某戊到楼下工商银行转账劳务保证金。当时在场的有李某丙、梁某丙、梁某戊、丁某、方某乙跟其一共六个人。梁某戊说梁某丙是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3日方清华叫其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皮划艇基地附近看一个工程。24日下午其开车接梁某戊、方某乙、方某丙、李某丙去了上述地址。梁某戊说这个工程是他父亲梁某丙承包的,还提供了一份跟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梁某戊说想分包“土方整平、装运”给其。看完工地后大伙一起到人和镇地铁口一家酒店房间里,梁某丙在那里,梁某丙没说具体承包内容,就说要其先交50万押金,其当时觉得这工程还有点问题,就没有和梁某丙达成合作关系。后来方某乙和梁某丙签订了劳务包工合同。梁某戊打印了合同,梁某丙签字并盖上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并签订了一张劳务保证金收据,金额100万。后来方某乙就和梁某戊到楼下工商银行转账劳务保证金。

8、证人梁某丙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梁某丙工行账户银行查询资料,证实其于2012年认识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2012年12月18日早上其和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包该公司位于白云区钟落潭镇虎塘村的七栋楼,工程造价预算一个亿。其支付了520万合同保证金给杨某,第一次支付300万的支票,第二次是其收了方某乙200万再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杨某,还有20万是付现金。其经李某丙介绍认识方某乙,与方某乙约定由其出材料,方某乙出工人共同完成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这个工程。2012年12月24日其和方某乙在人和维也纳酒店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写明方某乙需交给其200万保证金,方某乙分两次通过工商银行转给其。因工程迟迟不开工,方某乙要求退还200万保证金,因为其已将保证金交给杨某,就找杨某要这笔钱。杨某说投资方答应的500万还没有到账,转给他的钱已经拿去作为场地租金及工程其他方面开支了,所以要等投资方资金到账后才能把方某乙的200万退出来。

9、证人梁某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4日其父亲梁志明在白云区人和镇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工程承包合同》,当时其也在场。合同规定由其父亲作为总包承建该公司仓库工程,地址在白云区钟落潭虎塘村龙虎路旁,由其父亲向该公司提供500万合同保证金,初定2012年12月30日开工。第二天其父亲交给杨某一张300万现金支票作为保证金的一部分。20日左右李某丙电话联系方某乙,问方某乙有无兴趣来分包。12月24日上午9点,方某乙、李某丙和其在白云区人和镇维也纳酒店见面并看了工地,吃饭后方某乙签了合同,并和其到楼下工商银行转账100万到其父亲的账户,其父亲写了10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过了一周方某乙又把剩下100万元转到其父亲的账户。合同是由其父亲跟方某乙双方签名按手印,由其父亲盖上携带在身上的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其父亲承包工程都是用这个公司。收据也是其父亲签名并盖章的。其父亲是阳江市江城区的公务员,具体单位其不清楚。方某乙分两次将200万转到其父亲的账户,其都把钱转账给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后来方某乙一直讲要退出工程,让其父亲退钱。其父亲就此事一直都在和甲方沟通,其父亲说甲方正在筹钱准备退给方某乙。

10、证人王某的证言、相关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条、工行账户查询资料、承诺书等,证实毛某东是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去年魏薇介绍给毛恩东一单在广州市白云区虎塘村的建设工程,毛某东让其和毛某军合伙承包。2012年6月其和毛某东、毛某军前往广州和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商谈。2012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2012年7月18日开工,第二天按照约定把保证金200元转到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账号上,该公司写了一张收据给其。后来其方派了七八个人进场搭建了临时设施,其还垫了二、三十万费用。签合同后杨某却总是以港方资金没有到位拖延开工。2012年10月其一方要求退还保证金,12月杨某写退款承诺书,当时梁某己也在场签字充当保证人。2012年12月下旬杨某分两次把200万元保证金退还其个人账号。退还保证金后,其还联系杨某追讨借款10万元。谈工程时,杨某出示过土地证、规划证等资料,说规划证已经过期正在变更。杨某称计划招四个工程队进场施工,其一方是其中一个,具体没有划分。另外,其与段某乙、阳某乙等人联系过,知道杨某把后来的工程队的钱收到后退还之前收取的保证金。

11、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6日方某乙找其,向其咨询梁某丙是否其公司法人代表,并让其看了两份合同,都是以其公司名义跟人家签订的,并盖有公司印章。经其确认,该印章是假的,其公司也没有叫梁某丙的员工,当时也出具了证明给方某乙。其公司一共六十五个员工,没有梁某丙。因为其公司现在也没什么业务,平时很少用到公司印章。印章由维修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保管,需要用时由其告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由他报批中心孙主任,孙主任同意后才能使用。其可以提供梁某丙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证明。其公司除了“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外,没有其他名字。

12、证人肖某的证言、肖某与衡阳云山建筑工程公司段某丙签订的国交物流仓库施工承包合同、段某丙身份证复印件、段某丙出具的收条等,证实2011年5月,其通过段某丙的朋友刘某得知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在白云区太和镇广从路福利院对面有物流仓库建筑工程,5月10日,其到白云区永泰村国交大厦3楼国交物流仓库筹建办公室与段某丙签订了国交物流仓库施工承包合同,同时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支付了包工押金20万元,后来其发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是农业保护地无法动工,感觉被诈骗了。其知道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是经营物流项目的,法人是杨某。2011年5月12日其用农业银行转账形式将合同保证金20万元汇款给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转账双方账户名及账号记不得了。杨某是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广从路福利院对面国交物流仓库的业主,段某丙自称承包了上述仓库8栋约4万平方米的建筑,需要向杨某缴纳100万元的承包合同保证金,其向段某丙承包其中4栋约29000平米的建筑,所以段某丙叫其向杨某缴纳20万元承包合同保证金,其就缴纳了。其只有段某丙亲笔签名的押金单。

1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叶某乙的施工队工作,负责质量和材料。施工队进场后一个月也没有开工,其觉得不对劲,因为一个月内,陆陆续续有很多人进场,而且有很多人问杨某、李某他们要钱,杨某被抓当天,有很多人去杨某办公室翻出很多合同,至少有四十多份,不知道被谁拿走了。杨某被抓当天有6拨人来,每拨有20-30人,杨某被抓后,其还在工地住了四天,前后约有150人来找杨某,他们都是被杨某、李某骗的。老板跟杨某接触,包括其他人与杨某接触时,李某与一个戴眼镜的姓范的人必然在场。其在国某办公室二楼住的那段时间,正好住在李某办公司对面,其见到不管有什么人来找杨某,李某都是马上去找杨某,两人一起应对。那段时间,有很多人来找杨某要钱,李某都是在场的,李某应该知道整件事情的内情。(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某供述:2005年其个人筹办广州国交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8月公司成立,成某主要经营货物运输。2008年下半年,其经人介绍认识了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的村民张某乙,张某乙当时说,他本人在虎塘镇有80多亩,连其他人的几十亩共123亩可随时供其使用。2008年年底其跟张某乙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张某乙跟虎塘村所承租的80亩地转租给其,签完协议后其给了张某乙10万元订金,并且口头答应给张某乙4万/亩的补偿金,一共320万元。第一期给了100万,2009年夏天给的,2012年8月其又通过国某工商银行账号分两次转了142万给张某乙,其中100万是补偿金,42万是另外42亩地转租的订金。今年3月其又给了张某乙5万元补偿金。其一共支付给张某乙247万,其中42万是另外42亩地转租的订金,205万是给张某乙的补偿金。租金这边从2008年到2012年为止,一共给了200万元左右,给到村委(管理费)每年每亩500元,五年共20万元,180万左右的租金是交到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建设广州国某仓储基地的预算资金约3亿人民币。其没有这样的投资实力,计划是通过招商引资来实现。2011年10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房地产开发的梁某己,一起合作开发国某仓储基地这个工程,具体合作内容是其出地梁某己出钱,建成之后的收益其占30%,梁某己暂70%,所有相关手续由梁某己办理。当时也有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梁某己也口头说马上有3000万到账,让其马上加快工程进度。梁某己转了140万元进来,用于清偿部分欠款,后来梁某己称大笔资金没有到位,导致工程到现在都开展不了。其跟梁某己商量,决定把整个项目细分招施工队带资金进场施工。2012年6月,其通过朋友认识毛某东和段某乙,分别跟他们签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他们每人承包三分之一的工程,全部包工包料,并要求他们两人各交20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其拿到这笔钱就把以前欠的债务还清,其中包括给张某乙的142万,又给了张某己10万元定金,另外还有电线、变压器150多万。段某乙的200万是用他银行卡转到其或财务李默宽的私人账号上,毛某东的200万是转到公司工行帐上。因为开不了工,段某乙在2012年10月要求其退钱并取消合同,11月毛某东也要求退,其没有钱退。12月,毛某东找到一个自称“阳江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梁某丙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替代毛某东原来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梁某丙就把200万元直接汇到毛某东的财务王某账号后,随后,梁某丙就派人过来工地安排施工、前期处置等。梁某丙没有另外给其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其向梁某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一直未归还。2011年4月后其陆续与段某丙(衡阳一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收取履约金40万(已退还);吴某乙(衡阳一间公司)也是收取40万(已退还36万);阳某乙(湛江市建设总公司)收取50万(另向他借46万,已还29万左右)(阳某乙称仅还5万);叶某乙(广东省信安工程公司)100万,另向他借了10万。钟某丁是2011年6月跟其签合同的,给了100万的工程履约金,去年下半年,钟某丁在花都又接了个土建工程,说跟其合资来搞,其分两次(一次10万、一次5万)给现金钟某丁作为这个工程的前期工程费用,当时口头协议给其20%的股份,所以跟钟某丁暂时不存在退钱问题。张某丙是其助理范某介绍过来的,2011年签的合同,交了20万履约金,其退了十几万给他,到目前为止应该就欠几万元,都是李某乙宽经手的,具体详细金额和时间记不清了。这些钱的去向主要是收取后来工程队的履约金用来偿还之前的欠款或者退款,另外还支付土地租金、申报变压器、公司运作需要的工资、费用等,其本人没什么钱了。李某是其公司总经理,范某是其助理。他们只是帮其打工,做跑腿拿点生活费,两人在其跟别人签合同时没有从中获利,没有提成或奖金。李某2010年底到公司上班,2011年4月走,2011年底其又找李某回来帮忙,每月给李某2000元工资,当时说好等工程开展了再补2000元给李某。第一经济合作社上下江某六领地块性质是农用地,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就知道。

2、被告人李某供述:2010年年底,其经小贾介绍到国某上班,负责管理后勤方面的工作。钟落潭虎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上下江某六领地的工程里,其负责与城管、村等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其只知道杨某经常跟张某乙讨论上述地块的问题,他们关系很好。其听杨某说找了好多投资商来投资建设,但没有一次能谈成。杨某说投资商梁某己要投资20多个亿,但梁某己在2013年3月走了,听虎塘村村委里面的人说梁某己是吹牛的,没钱投资。杨某拿了部分投资商的钱去垫付之前欠其他投资商的钱,具体情况其不清楚,但其知道这个工程基本上是没有资金可以运作的。杨某一开始是和钟落潭虎塘村村民张某乙承包了上述土地,没钱开发就找了梁某己一起开发,后来梁某己没钱了,杨某也欠施工方很大一笔资金,杨又找段某乙、毛某东来投资,再把段和毛投资的钱拿去垫付之前欠下的施工费用,后来段和毛都说不干了想退钱,杨又找了梁某丙合作。其一共领了六个月工资,到手也就一千来块,杨礼华某乙说工程马上开工,开工后就会有很大改观,但工程到现在都没动过工。那个工程就开了个路口,打了水泥,施工费用不清楚。杨某所收资金一部分应该给了张某乙,其他其不清楚。其问过杨某地块的性质,但杨某叫其不要过问这些事情。其没有帮杨某向其中的施工队介绍工程或签订合同。张某丙工程做不了的时候经常打电话叫其帮忙退钱,后来听杨某说已经退了十几万给张某丙,还欠几万。几个月前,方某乙带着十七八人到工地,说要打死梁某丙一家人,梁某丙要杨某处理一下,刚好杨某不在工地,就打电话让其去处理,其没有威胁方某乙。没过多久警察来了,带走了梁某丙父子。其听张某乙说那地块属于非保护用地,意思就是可改造用地,具体不清楚,其没见过他们的合同,也不知道地块的真正性质用途。杨某在2012年6月叫其到国某上班,叫其任总经理,目的是对外可以“忽悠”一下,意思就是充大公司的人员规模骗一下客户。

(五)鉴定意见,证实梁某丙出具给方某乙的两份《收据》及《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阳江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为伪造印章。

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1)证人张某乙证实转租涉案地块之前,已明确告知杨某该地块是农用地,而被害人张某丙、段某乙、叶某乙等人均证实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人杨某、李某并未明确告知他们涉案地块为农用地。且多名被害人证实,被告人杨某、李某在签合同前均声称涉案地块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可以马上开工,而实际情况是,涉案地块至今无合法建设手续,不能施工建设,杨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根据相关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要更改土地性质,需要以虎塘村的名义申请,报国土部门审批。白云区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函件证实,该局未曾受理过涉案地块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即使根据国某与张某乙或塘虎村委签订的合同,转建设用地手续亦由杨某一方具体办理,张某乙或村委一方只是协助。被告人杨某所称一直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3)被告人杨某将收取的各被害人的合同保证金除用于交纳地租、平整土地之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杨某及国某的银行账号上已无资金。且作为国某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无法提供国某财务账册。被告人李某亦供述“杨某拿了部分投资商的钱去垫付他之前欠其他投资商的钱,这个工程基本上是没有资金可以运作的”。故杨某一方实际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综上,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大量收取被害人的“合同保证金”,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第一,被害人张某丙、李某戊、吴某乙、阳某乙、段某乙、叶某乙等人均证实被告人李某参与洽谈合同、协调退款等相关事宜,并多次向他们承诺项目所有手续均已办好,马上可以开工。第二,证人张某乙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去国某永泰办公室催杨某赶快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催杨某去村里转合同等事项时,李某都在现场,故李某应知道涉案土地的性质。第三,被害人张某丙指认被告人李某2013年1月已承认涉案土地无建设用地手续。第四,国某原职员证人范某和作为施工方代表在国某办公室上班的证人朱某均证实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谈合同”之时李某在场。第五,被告人李某供认明知被告人杨某拿了部分投资商的钱去垫付之前欠其他投资商的钱,涉案工程基本上没有资金可以运作。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土地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建设资金,“项目”无法开工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帮助被告人杨某骗取被害人更多款项,主观上为杨某合同诈骗提供帮助,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行为,是共犯,亦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李某是杨某聘请的员工,且没有证据证实李某与杨某进行了分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经查,根据本案各被害人的供述及提供的收据等书证,扣除被害人所述已退回的款项,得出杨某、李某诈骗数额为725.235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人数及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杨某提出已退回部分被害人保证金的辩解,由于无相应收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4、关于本案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问题。虽然本案所有合同都是以国某名义签署,部分保证金缴纳到国某账户,但现无证据证实国某成某曾从事合法活动,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杨某、李某个人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杨某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接受安排参与犯罪,属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亦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设立公司,策划诈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受聘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李某未分得赃款,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诈骗数额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弟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敏

审判员邵军锋

代理审判员张春节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军国

梁智杰

陈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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