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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来源:诈骗罪刑事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律师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李献中、徐彦亮,被害单位墨西哥拖亚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付成武律师、胡梦薇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了袁某某的身份证后,冒用袁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为实际经营人。2013年4月份,墨西哥托亚公司的rogeliojimenezserrano到石家庄市考察,经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向rogeliojimenezserrano虚构了其有高密度聚乙烯的事实,其间还带rogeliojimenezserrano参观了他人的高密度聚乙烯库房,让rogeliojimenezserrano误以为其有能力提供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金圆大厦与rogeliojimenezserrano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墨西哥托亚公司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购买高密度聚乙HDPE2285750吨,到岸价每吨1505美元,共计112.875万美元。协议签订后墨西哥托亚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先期支付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33540.58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384吨重污染物材料,其中284吨从张某甲处购买,并将384吨货物托运给墨西哥托亚公司。墨西哥托亚公司在收到提货单复印件后于2013年5月13日将该批384吨货物的余款共计人民币2518912.43元转账给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将墨西哥托亚公司前后转账给其的共计人民币4652453.01元分多次又转账给其从网上购买的项某、王某某、周某等三人的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后又分多次从银行柜台及自动取款机上将该笔赃款取现并挥霍。墨西哥托亚公司收到被告人高某某提供的384吨货物后经鉴定,该批货物是没有价值的重污染材料。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rogeliojimenezserrano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害单位墨西哥拖亚公司委托的律师付成武的询问笔录,墨西哥拖亚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及取款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高某某属于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已久,其主观恶性不深。其从网上花费127万元购买的100吨高密度聚乙烯,并实施了给付,不应认定为犯罪。2、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了袁某某的身份证后,冒用袁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为实际经营人。2013年4月份,墨西哥托亚公司的rogeliojimenezserrano(罗杰里奥·希门内斯·赛拉诺)到石家庄市考察,欲购买高密度聚乙烯。经电话及网上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向rogeliojimenezserrano虚构了其有高密度聚乙烯的事实。期间高某某带领rogeliojimenezserrano参观了他人的高密度聚乙烯库房,并称该库房的货物是其公司所有。让rogeliojimenezserrano误以为其有能力提供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金圆大厦与rogeliojimenezserrano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墨西哥托亚公司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购买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750吨,到岸价每吨1505美元,共计112.875万美元。协议签订后墨西哥托亚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先期支付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33540.58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384吨重污染物材料,其中284吨从张某甲处购买,并将384吨货物托运给墨西哥托亚公司。墨西哥托亚公司在收到提货单复印件后于2013年5月13日将该批384吨货物的余款共计人民币2518912.43元转账给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将墨西哥托亚公司前后转账给其的共计人民币4652453.01元分多次又转账给其从网上购买的项某、王某某、周某等三人的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后又分多次从银行柜台及自动取款机上将该笔赃款取现。墨西哥托亚公司收到被告人高某某提供的384吨货物后经鉴定,该批货物是没有价值的重污染材料。

2013年10月24日,墨西哥拖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2014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冻结高某某及高某某以他人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亲属代其将赔偿款290万元送缴公安机关查封的高某某账户。付成武代表墨西哥拖亚公司对高某某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墨西哥TorarTradeS.A(以下称托亚公司)的委托人rogeliojimenezserrano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报案材料称:我是墨西哥托亚公司的委托人,今天正式向贵局提出报案材料。2013年3月初,托亚公司因对化工原料和塑料树脂原料有需求,经生意伙伴介绍认识了石家庄砚田科技有限公司(www.ytkjchem.com),通过网络邮件联系后,该公司又逐步向我介绍了如下三家公司:1.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www.qdbilliton.com),2.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y1990.cn.globalimporter.net),3.河北恒辉工业有限公司(www.henghuigy.com,)在与上述公司邮件往来的过程中,他们称有我所需要的产品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并且发给我很多关于石油化工产品原材料的照片,给我的感觉是他们都是很大的公司。

2013年3月27日,我和女儿专程来到石家庄,入住他们介绍的金圆大厦,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了2女1男,开车接我们到他们的办公室和仓库,办公室是那种商住两用的,仓库很大,货物很多,有我所需要的产品,于是4月1日我们在酒店签定了购买250吨高密度聚乙烯的手续,总价款30万美元,到岸价为1200美元每吨,由我先预付15万美元,收到提货单之后再付22.5万美元,以后再退还7.5万美元给买家。4月3日我汇款15万美元到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账户为101833876745(开户行:中国银行秦皇岛海港分行,地址秦皇岛市秦皇东街476号),我提出要求去看装货过程时,发现所装的货物不是我想购买的产品,因此我非常生气的提出要求解约,但对方要我赔偿约13万美元的损失。我没办法只好接受。该公司本来应该收到预付款后10天内发货,但一直拖到6月28日才发货,我于7月11日又付款7.5万美元(交通银行,上海浦东银城中路188号一层,账号:90000046316100,收款人:河北HENGHUI工业有限公司)。目前货物已经运至中转港拉萨洛(音译)港口,正在转至到货港百拉扣斯(音译)港口,尚未提货。我感觉被骗了之后,但我还没有买到需要的产品。后我又联系了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人Abby15373671963),本以为该公司在青岛,但联系人称在石家庄也有办公室,就来了3个人(2男1女)开着冀A30Z36大众汽车接我去看他们的办公室和仓库,办公室和上一家差不多,仓库比上一家大,且标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人并给我一张产品介绍单,上面正好有与我需要的一模一样的产品。4月16日我们在酒店签订了购买750吨HDPE2285的合同,总价为112.8750万美元,到岸价为1505美元每吨,收到预付款30%后15天内发货375吨到百拉扣斯(音译)港口,其余375吨在收到第二笔款后21天内发货。4月22日,我汇款346125美元到该公司在和平西路的建行账户13001611808050507506,大约15天该公司发出384吨,我于5月10日又汇款410494美元给该公司,但该公司却说我付款晚1天,现在没货了,要等一个生产周期发送剩余366吨已付款货物。第一批货于7月10日到达港口,经检验是含钠钾成份较高的工业废料,根本不是文件上所约定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

2、被害单位墨西哥托亚公司的委托律师付成武于2013年10月16日在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所作询问笔录称:我来报案,石家庄砚田有限公司(www.ytkjchem.com)、青岛托必斯塑胶有限公司(www.qdbilliton.com)、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y1990.cn.globalimporter.net)、河北恒辉工业有限公司(www.henghuigy.com,)利用合同诈骗我当事人981619美元一案。

2013年3月初,托亚公司因对化工原料和塑料树脂原料有需求,经生意伙伴介绍认识了石家庄砚田科技有限公司(www.ytkjchem.com),通过网络邮件联系后,该公司又逐步向我介绍了如下三家公司:1.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www.qdbilliton.com),2.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y1990.cn.globalimporter.net),3.河北恒辉工业有限公司(www.henghuigy.com,)在与上述公司邮件往来的过程中,他们称有我所需要的产品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并且发给该公司很多关于石油化工产品原材料的照片,给我当事人的感觉是他们都是很大的公司。

2013年3月27日,我当事人和女儿专程来到石家庄,入住他们介绍的金圆大厦,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了2女1男Ailsa(女)15373001288和老板(男)18358392631(由于不懂中文所以不清楚他们的中文姓名)开车接我当事人到他们的办公室和仓库,办公室是那种商住两用的,仓库很大货物很多,有我所需要的产品,于是4月1日我当事人在酒店签定了购买250吨高密度聚乙烯的手续,总价款30万美元,到岸价为1200美元每吨,由我当事人先预付15万美元,收到提货单之后再付22.5万美元,以后再退还7.5万美元给买家。4月3日我当事人汇款15万美元到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账户为101833876745(开户行:中国银行秦皇岛海港分行,地址秦皇岛市秦皇东街476号),我当事人提出要求去看装货过程时,发现所装的货物不是我想购买的产品,因此我非常生气的提出要求解约,但对方要我赔偿约13万美元的损失。我当事人没办法只好接受。该公司本来应该收到预付款后10天内发货,但一直拖到6月28日才发货,我于7月11日又付款7.5万美元(交通银行,上海浦东银城中路188号一层,账号:90000046316100,收款人:河北HENGHUI工业有限公司)。目前货物已经运至中转港拉萨洛(音译)港口,正在转至到货港百拉扣斯(音译)港口,尚未提货。我当事人感觉被骗了之后中,但我当事人还没有买到需要的产品。

后我当事人又联系了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人

Abby15373671963),本以为该公司在青岛,但联系人称在石家庄也有办公室,就来了3个人(2男1女)开着冀A30Z36大众汽车接我当事人去看他们的办公室和仓库,办公室和上一家差不多,仓库比上一家大,且标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联系人并给当事人我一张产品介绍单,上面正好有与我当事人需要的一模一样的产品,4月16日我当事人在酒店签订了购买750吨HDPE2285的合同,总价为112.8750万美元,到岸价为1505美元每吨,收到预付款30%后15天内发货375吨到百拉扣斯(音译)港口,其余375吨在收到第二笔款后21天内发货。4月22日,我当事人汇款346125美元到该公司在和平西路的建行账户13001611808050507506,大约15天该公司发出384吨,我于5月10日又汇款410494美元给该公司,但该公司却说我付款晚1天,现在没货了,要等一个生产周期发送剩余366吨已付款货物。第一批货于7月10日到达港口,经检验是含钠钾成份较高的工业废料,根本不是文件上所约定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

两次合同签订的地点都是在石家庄市中华大街金圆大酒店签订的,第一次是和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一楼大堂签订的合同,第二次是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在我的当事人居住的房间签订的。

我骗了外国客户的钱。我通过互联网招聘业务员,要求业务员要有外语知识,计算机知识,能与外国客户交流(业务员不懂的就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软件翻译),由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当国外客户与我们取得联系后,再通过互联网与对方联系,商谈产品价格、规格、型号、用途等,每进展一步业务员都要向我汇报,谈好后就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合同,然后由我负责联系工厂准备货源,由工厂将货源运到天津港口,我公司再把货发到买方的国家,货款到账后,业务员按销售金额2%拿提成。我准备的货源是聚乙烯不是真货而是假货。

我公司确实和墨西哥的一个公司有业务往来,2013年4月左右,一个自称是墨西哥的客户(rogeliojimenezserrano)给我公司打电话,我的业务员马会(女,28岁左右,家住在石家庄,电话记不清了)接待的对方,对方要求我公司给其供货,具体细节见面谈。是对方打电话联系的我们,后来开始发邮件联系(abby@qdbilliton.com)联系。我们谈该笔业务是在金圆大厦谈的,我和马会先带着客户到了保定市雄县的一个库房看的货,当时我给了看库房的人200元钱,对他说让他别吭声,我对客户说是我的货,看库的就让我们进去了。库房的货物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给墨西哥的客户说这些货物是我公司的,实际上我公司没有货。我与墨西哥的客户签订供货协议(出示BTS-20130416号FROFORMAINVOECE)。这份协议当时是在石家庄市金圆大厦签订的供货协议,对方是由rogeliojimenezserrano签署的,我公司这边是由我签的我签的英文名字Eric,并盖了我公司的长条印章。协议的内容是:墨西哥的客户从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购买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750吨,到港价每吨1505美元,共计112.875万美元。我履行了一部分,墨西哥的客户给我支付了70多万美元货款,我给他发了384吨货。因为我给对方发的是假货,我不敢再发货了,也不敢再收客户的钱了。墨西哥的客户分两笔把70多万美元货款打到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在建行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账户,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以银行凭证为准。青岛必拓其塑胶有限公司的在建行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的账户的开户手续是我办理的。该账户由我控制。这70多万美元我兑换成人民币,然后通过公司账户的网银,转到我事先在网上买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上,具体哪张卡我记不清了,就在我家里,然后我从柜员机上取款或在柜台上取款每笔4万多元5万元以下。我不想去银行取钱,我心里害怕,认为这样取款银行没有记录。

我公司销售给墨西哥的这批货物从阿里巴巴网站找到一个姓刘的电话,其自称是广东东莞的,说他有我需要的货物,就买了他100吨聚乙烯,每吨12000元人民币。因为他的货来路也不正,所以他不签协议。当时他的货没有发票,再者姓刘的非要现金。姓刘的让给他现金,我就让他把货送到天津港口,在港口给的他127万元人民币。因为我让他换的包装,所以加了7万元钱。做鉴定还得花钱,所以这批货没有做鉴定,我想省钱、省事。剩余的货是在晋州市一个叫张某甲的(男,30岁左右,电话13785155588、15833988892)那里买的。当时我通过朋友知道张某甲的电话给他联系,我对他说买284吨废颗粒,包装按墨西哥的客户的要求做成吨包的,每吨900元人民币(含送至天津港)。一部分现金,另一部分是转到张某甲银行卡上了,具体卡号记不清了。这批货没有做鉴定,我买的就是假货,没必要做鉴定。我通过货代办的报关手续通过海运送到墨西哥的,支付了货代20多万元,具体哪家货代记不清了。墨西哥客户给我的钱买货、送货用了180万元左右。当时害怕,不敢存到银行,就放在家里,后来我赌博输了200万元左右,剩下的几十万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

我家里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是我买的,我通过互联网联系买的。身份证200元一个,一套(含身份证、银行卡、u盾)五、六百元。我通过QQ联系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楚对方的号码了,谈好价格后,我通过淘宝网付款,对方通过快递寄给我。双方不见面。家里的印章都是找代办给注册公司并办的成套的材料,办一套1万六、七千元。我注册公司想做外贸生意,但后来没有做。因为干的是违法生意,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

我后来联系姓刘的也联系不上了,现在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墨西哥客户给我的钱我自己打的取过,也让我弟弟帮我开车取过,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我这几天又想了想这件事,我认识到我办了违法的事,给国外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我现在非常后悔,自愿赔偿墨西哥客户的损失。你们上次在我家里搜查时扣押的银行卡,有一部分银行卡里面有钱,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了,请公安机关把这些钱冻结用于赔偿受害人。另外,我已请我的律师转告我的家人,让他们尽可能的帮我多借一部分钱赔偿受害人。希望能对我宽大处理。在我家扣押的银行卡里面的钱都是我的钱。

除了我公司销售给墨西哥托亚公司货物之外,客户在买我公司的货物时说在别的公司定了250吨聚乙烯,具体从哪个公司定的他没说。我不知道秦皇岛马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砚田科技有限公司从没听说过。

我记得从晋州市张某甲处购买的废颗粒是每吨900元,但时间长了我不能确定。在我家放着李达、李军炜、冉茂良、王某乙、吴起、金晓东及我名下的银行卡存放的是我收取墨西哥客户rogeliojimenezserrano的钱。我骗的钱作水果生意赔了。

4、证人高某乙的证言称:高某某是我哥哥。他做国际贸易,向国外客户卖货物,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高某某让我开车帮他取过钱。大概是2013年5、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高某某对我说让我给他开车帮他取钱,当时我开着他的吉利车,车牌照号冀A700EA,他让我给他开车,他拿着一个包到银行取钱,我开车在外面等他。他拿着一个白色不透明的塑料袋去银行取钱,每次取完钱后,他让我打开后备箱,把钱放进后备箱里,我没有下车,具体在后备箱怎么放的,我没看到。取钱的银行有中行,具体哪个网点我记不清了,他让我开车在石家庄市区开车转了一天,到处找银行网点,走到哪个网点,就在哪个网点取钱。我不清楚高某某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他具体把钱放到哪了,他没告诉我。那天取完钱后,高某某就让我打的走了,他自己开着车拿着钱走了。他没有给过我钱。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称:高某某从互联网上找到我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认识的。2013年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联系,买了我200多吨,将近300吨石粉(具体吨数记不清了),每吨300元,共计8万元左右。他是以青岛必拓斯公司的名义买的。当时没有签订协议。我说与高某某签订协议,他说不用签,所以就没有签。我记得高某某把货款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的。是高某某给我提供的包装袋,每包25公斤。我负责包装的。包装袋上写着写着25KG,别的都是英文我不认识,我不知道写的是什么名称。他没有对我说干什么用。这批货是我负责找车送到天津港口的,高某某给了我一个联系人的电话,我把这个人的电话给了送货司机,让司机把货送到天津高某某给的联系人那里了。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称:我和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们结婚前高某某就在做外贸生意。高某某和我说他公司的事不希望我知道就没告诉我。他对我说公司做的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不想让我知道。2014年4月19日是我和高某某去的广州。高某某用的是张镤文的身份证买的车票。是高某某在网上购买的张镤文的身份证。我们广州主要是去玩。后来他好像是去了广交会,我自己去广州市里逛了逛。从我家里搜出来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见过。许多公司的印章我也没有见过。

7、证人邢贵芝的证言称:我儿子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你局刑事拘留,为了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我来代我儿子高某某赔偿其拿墨西哥商人的货款。因被害人是外国人我没有办法与他联系,2014年7月16日与受害人的代理人付成武签订了《退赔协议书》,由我代高某某退赔受害人290万元,因我没有直接与受害人见面,我现在自愿将290万元人民币存至你局已冻结高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上,请司法机关转交给被害人。我卖了家里的种的15亩地和家里宅基地,还有向亲戚、朋友借的钱。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能宽大处理,我申请将高某某取保候审,请公安机关批准。

8、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某出生于1986年11月12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rogeliojimenezserrano委托付成武为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付成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沟通;代为提起诉讼、应诉;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及调解;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件。

10、由rogeliojimenezserrano和高某某(高某某用的是Eric的名字)签字的发票号为BTS-20130416的形式发票原件及由北京百译全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翻译件,以及北京百译全翻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形式发票显示:付款条件为30%预付款,发提货单之后结余额。交货时间为: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15天内发货375吨,其余375吨在收到第二笔预付款后21天内发货,收款人为: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

11、rogeliojimenezserrano向办案人员提供的拍摄的仓库情况照片、聚乙烯的照片、青岛必拓斯公司接待用车照片、青岛必拓斯公司应发产品包装照片、青岛必拓斯实到货物照片。

12、石家庄市经侦支队向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调取的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账户为13001611808050507506的人民币账号明细账、账户为13014100600229190138的外币账号对账单、账户为13014100600229190138于5月13日的金额为USD410487进账单、汇入汇款通知书、结售汇水单(甲种)。石家庄市经侦支队调取的项某兴业银行卡号622909576208311615明细及取款单、调取的项某中国银行卡号6216615000002821570明细及取款单(账号:101845452597),调取的王某某中国银行卡号6216615000001750176(账号:100222706140)明细及取款单,调取的周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881210017792743明细及取款单,调取的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2273142(青岛开户账号)的客户借记通知单,以上证据证实墨西哥托亚公司向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转账共计人民币4652453.01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高某某将上述钱款分多次转到其网上购买的项某、王某某、周某等三人的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上,又分多次取现的事实。

13、青岛必拓斯塑胶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股东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墨西哥托亚公司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由墨西哥SGS机构对高某某向墨西哥托亚公司提供的384吨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的检验报告、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李墅签字的(2014)墨领认字第0000066号认证书原件;北京百译全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墨西哥SGS机构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向墨西哥托亚公司提供的384吨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的检验报告、公证书翻译件,在墨西哥SGS机构的检验报告翻译件中显示:客户提供的样品属于重污染材料,因此对于买家没有任何价值也没有任何市场价值;

墨西哥托亚公司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由墨西哥GOLMEX机构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向墨西哥托亚公司提供的384吨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的检验报告、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领事部一等秘书梁金安签字的(2013)墨领认字第0000455号认证书原件;

北京百译全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墨西哥GOLMEX机构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向墨西哥托亚公司提供的384吨高密度聚乙烯HDPE2285的检验报告及公证书翻译件。墨西哥GOLMEX机构的检验报告翻译件中显示:买家而言,这384个超大麻袋的内容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对市场而言,这些货不但没有价值而且是重污染物材料,因此推荐此批货物在合适的地方销毁;

墨西哥SGS机构及检验员简介、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李墅签字的(2014)墨领认字第0000066号认证书原件;

墨西哥GOLMEX机构及检验员简介、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领事部一等秘书梁金安签字的(2013)墨领认字第0000455号认证书原件;

北京百译全翻译有限公司翻译的墨西哥SGS机构及检验员简介及公证书、墨西哥GOLMEX机构及检验员简介及公证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取的证明墨西哥GOLMEX机构、SGS机构及相关鉴定人符合鉴定资质的材料

以上证据证实高某某用集装箱海运到墨西哥的384吨货物属于重污染材料,不是高密度聚乙烯。

公安机关出具的对高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所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从高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多张银行卡及他人身份证,另扣押高某某2万元人民币赃款。

公安机关出具的高某某对被害单位rogeliojimenezserrano的辨认笔录,证实高某某辨认出rogeliojimenezserrano。

公安机关出具的对被告人高某某的抓获证明,证实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退赔协议书、谅解书及转账回单,证实高某某亲属已和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表示谅解。高某某亲属已将退赔款29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石家庄市经侦支队冻结的高某某账户。

19、公安机关冻结高某某以他人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如下:

(1)冻结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石铜路存款人民币90157.65元,户名李达,账号6210210031701155061;

(2)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支行存款人民币87928.71元,户名李军炜,账号6210981210012783848;

(3)冻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教区支行存款人民币2916158.66元,户名高某某,账号6216615000000620719;

(4)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明桥支行存款人民币65263.94元,户名王某乙,账号6212260402001267317;

(5)冻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存款人民币112000.5元,户名冉茂良,账号6217582000000354845;

(6)冻结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存款人民币22050.53元,户名吴起,账号6217856200006846096;

(7)冻结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存款人民币301693.31元,户名金晓东,账号6217856200006370477。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高某某属于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已久,主观恶性不深。以及高某某从网上花费127万元购买的100吨高密度聚乙烯,实施了给付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高某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并在网上联系实施诈骗,其自称花费127万元购买并发送给被害人的100吨货物,经鉴定并非高密度聚乙烯,高某某无法提供供货人的确切信息,以及购买时的质检证明,同时其当庭对此指控构成诈骗没有异议,故对其称自认为该货物系真实的高密度聚乙烯,以及辩护人辩称该100吨货物高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退赃款及银行存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尚未退还的犯罪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性质、后果、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七家银行冻结款共计人民币3595253.30元返还被害单位墨西哥拖亚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某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57199.71元,返还被害单位墨西哥拖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静

人民陪审员吴滨

人民陪审员李海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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