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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合同诈骗罪

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真相,骗取、占有电力材料款的情形,故无罪

日期:2024-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真相,骗取、占有电力材料款的情形,故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所收取的施工款,系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得的合同对价,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原材料由电业局无偿提供,并非法占有265438元免费电料款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冀刑再4号

基本案情

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于2000年6月30日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者姓名杨某,组成形式个体经营。2004年1月1日,字号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2004年4月份,水堪院宿舍进行城网改造工程,分高、低压两部分。2004年4月22日,原审上诉人韩某以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的名义与水堪院签订电网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石家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为水堪院安装1000瓦变压器一台,主线采用地埋电缆接供电局高压架空线并对院内338户,户线使用6平方单股铜线接到用户闸箱,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完成后石家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负责办理交电业局管理、线路的维修及收费等各项事宜。经审核协商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99.5万元。施工期为2004年4月22日至2004年6月25日。合同签订后,韩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该施工项目基本完工时,韩某通知电业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被告知必须使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才能验收合格。韩某通过杨某协调,于2004年7月7日向电业局交纳84500元安装费,拆掉韩某自行购置的材料改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重新安装后通过电业局验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审被告人韩某以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名义与水堪院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韩某履行合同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其按照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对水堪院宿舍供电线路进行施工改造,韩某并未将电业局提供的材料编入与水堪院签订的《供电线路改造工程合同书》预算内,也未无偿使用电业局免费提供的电力材料,不存在隐瞒真相,骗取、占有电业局电力材料款的情形;第二个阶段,韩某施工完毕后,因未使用电业局提供的电力材料,不符合电业局要求,电力部门拒绝验收,遂通过杨某协调,向电业局交纳84500元安装费,拆掉韩某自行购置的材料改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重新安装后通过电业局验收。其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返工后,也未再向水堪院另行收取施工费用。从上述施工过程看,韩某所收取的水堪院施工款,系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得的合同对价,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原材料由电业局无偿提供,并非法占有265438元免费电料款的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韩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再终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及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韩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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