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被告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是从被害人交付的本金中支取的,所以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是,本金没有得到偿还的被害人支取的利息,可折抵本金,即不计入诈骗数额。
例如:被告人甲实施集资诈骗,集资对象有乙、丙、丁等人。乙交付本金1000万元,后甲归还乙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500万元;丙交付本金1000万元,后甲没有能力归还丙本金,只付给丙利息500万元;丁交付本金1000万元,后甲没有能力归还丁本金10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
问题:甲的诈骗数额是多少?
答案: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