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判决应只限于本金对于透支的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实际上也只是双方依据民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故无论是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还是其他费用,都只是双方约定的义务的体现方式,而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既然银行毫无“损失”可言,那么法院对此裁判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也只应就本金部分作出裁判。
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务中之认定,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许诺高回报为诱饵,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有欺骗公众,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且袁某将集资款由其以个人名义存入私人账户,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侵犯的客体方面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被告人邵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被告人邵某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因此,对邵某的罪行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诈骗罪法定不起诉的案例及实务认定,由于缺乏某些必要的构成要件,或者案件不一定要通过刑事途径解决,通过刑事专业律师的努力,公诉机关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诈骗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集资诈骗罪常见情形的裁判标准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合同诈骗罪常见情形的裁判标准合同诈骗,是现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以致很多人分不清究竟有哪些合同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笔者撰写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为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
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合同欺诈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返还价款、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煤炭的数量不足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返还货款等补助措施,而且本案被告人也有足够的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