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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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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日期:2022-06-22 点击:103次

    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于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老年人的积蓄是老年人幸福生活、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犯罪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从严的主基调。专门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可以结合犯罪手段恶劣程度、追赃挽损情况等,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此外,还要注意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认真审查和补充侦查等工作发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及时变更罪名,做到不枉不纵。

  • 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日期:2021-02-28 点击:321次

    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除了在客观上要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以外,在主观上还需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但是,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收藏品交易的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判断往往较为难以把握。其原因在于收藏品相较于一般商品具有特殊性,其价值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鉴别能力,而每个人的鉴别能力又各有不同,对同一物品所作出的鉴别结论都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相当部分专业人士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对收藏品价值的判断出现与真实价值背离的情况。

  • 诈骗罪经典案例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日期:2021-02-20 点击:1786次

    诈骗罪经典案例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本案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所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为准,云南海鑫堂普洱茶应当从被告人骗得的货款中扣除。理由是,被告人在骗取被害人货款的同时,以交付低档普洱茶的方式向被害人让渡了一部分利益,虽然该普洱茶的价值远低于“97水蓝印”普洱茶,但其仍具有普洱茶所应有的市场流通属性和食用价值,可以满足被害人的基本需求。

  •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的认定
    日期:2021-02-07 点击:255次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 保险诈骗罪案例精选
    日期:2021-02-05 点击:4114次

    保险诈骗罪案例精选对保险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实际属于挂靠者。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意外财产损失的损害,因此“损害是利益的反面”常作为判断保险利益归属的方法,即谁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谁就是保险利益的归属方。挂靠经营双方主体与挂靠车辆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差异,挂靠单位通常仅负责出面办理各种运营证件、手续,代缴各项规费,向挂靠者收取管理费,并协助实际车主办理有关保险事务。

  • 票据诈骗罪相关案例
    日期:2021-02-04 点击:1047次

    票据诈骗罪相关案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伪造虚假事实,冒用他人空白转账支票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

  • 贷款诈骗罪相关案例
    日期:2021-02-01 点击:1064次

    贷款诈骗罪相关案例被告人在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贷款人、房产证明、抵押他项权证明、身份证明的手段在信用社高额贷款,后将所贷款项的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还债,甚至赌球的违法活动,符合贷款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 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二)
    日期:2021-01-31 点击:2527次

    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二)本案抵押权人的损失不同于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诈骗犯罪中,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即被告人控制财产意味着被害人丧失财产,两者基本具有同时性。本案中,被告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 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日期:2021-01-31 点击:664次

    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诈骗案件解释》的同志在其撰写的相关理解与适用文章中,针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对于此类案件(即诈骗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案件一编者注),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 合同诈骗罪经典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31 点击:3828次

    合同诈骗罪经典案例解析,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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