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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滋生了灰色产业链,诱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银行卡、非法开办“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由于此类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且被骗赃款一般流往境外,给司法机关的破案工作和追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欲借款,刘某不同意,张某便虚构了将售房款作为欠款予以归还的事实,导致刘某产生错误认识,将20万元借款转账给了张某,构成诈骗罪。
存进假币取出真币 其行为应定何罪,李某把假币存入ATM机后,该假币就可能被其他人取走,进入流通领域,这是符合使用假币罪的要件的,因此其行为应定为使用假币罪。李某存了假币后,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已经完成,到另外一个ATM机中取出真币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又独立的构成了一个盗窃罪。因此,对于李某的行为,应该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本案犯罪所得赃款是否为民法上的债务本案中,杜某和宝某某所诉款项,系案外人王某某通过合同诈骗方式取得的赃款。从发生根据上来看,是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债的任何一种类型。从侵权行为之债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彭安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要明确本案中被告人彭安的行为定性问题,就需要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予以厘清。
辨析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定性诈骗罪的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虽然两罪的主观方面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均系取得型的财产性犯罪,都侵犯了他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合法权利。不难看出诈骗罪要素第三点里的实质性处分财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本案保证人伪造文书涉嫌集资诈骗如何处理本案在审理初期,原告仅起诉投资公司(担保方),并未起诉污水公司,但是经仔细询问原告借款过程发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和二被告一起在场签订合同,且原告胡某提到一个细节即胡某从不认识被告污水公司,借款给投资公司也不是他一个人,当时很多人都在投资公司办公室签订合同,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做好的,合同数量很多,都是成堆堆在投资公司桌上,且所有的合同借款人处污水公司的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章都是提前盖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