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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所得赃款是否为民法上的债务本案中,杜某和宝某某所诉款项,系案外人王某某通过合同诈骗方式取得的赃款。从发生根据上来看,是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债的任何一种类型。从侵权行为之债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彭安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要明确本案中被告人彭安的行为定性问题,就需要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予以厘清。
辨析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定性诈骗罪的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虽然两罪的主观方面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均系取得型的财产性犯罪,都侵犯了他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合法权利。不难看出诈骗罪要素第三点里的实质性处分财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本案保证人伪造文书涉嫌集资诈骗如何处理本案在审理初期,原告仅起诉投资公司(担保方),并未起诉污水公司,但是经仔细询问原告借款过程发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和二被告一起在场签订合同,且原告胡某提到一个细节即胡某从不认识被告污水公司,借款给投资公司也不是他一个人,当时很多人都在投资公司办公室签订合同,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做好的,合同数量很多,都是成堆堆在投资公司桌上,且所有的合同借款人处污水公司的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章都是提前盖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3个),相关裁判理由请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书籍
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导案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有的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后,只要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不论犯罪主体是单位内部员工还是单位以外的人,也不论行为人犯的是什么罪,一概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有的则在裁定书中明确“将全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字样。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未分清刑事、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度,未弄清两案是否可以分别处理,还是必须作为一案处理,抑或民商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等问题。
张本联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罪犯张本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