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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诈骗案件解释》的同志在其撰写的相关理解与适用文章中,针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对于此类案件(即诈骗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案件一编者注),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罪经典案例解析,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滋生了灰色产业链,诱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银行卡、非法开办“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由于此类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且被骗赃款一般流往境外,给司法机关的破案工作和追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欲借款,刘某不同意,张某便虚构了将售房款作为欠款予以归还的事实,导致刘某产生错误认识,将20万元借款转账给了张某,构成诈骗罪。
存进假币取出真币 其行为应定何罪,李某把假币存入ATM机后,该假币就可能被其他人取走,进入流通领域,这是符合使用假币罪的要件的,因此其行为应定为使用假币罪。李某存了假币后,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已经完成,到另外一个ATM机中取出真币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又独立的构成了一个盗窃罪。因此,对于李某的行为,应该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本案犯罪所得赃款是否为民法上的债务本案中,杜某和宝某某所诉款项,系案外人王某某通过合同诈骗方式取得的赃款。从发生根据上来看,是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债的任何一种类型。从侵权行为之债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何罪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彭安伪造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要明确本案中被告人彭安的行为定性问题,就需要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予以厘清。
辨析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定性诈骗罪的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虽然两罪的主观方面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均系取得型的财产性犯罪,都侵犯了他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合法权利。不难看出诈骗罪要素第三点里的实质性处分财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本案保证人伪造文书涉嫌集资诈骗如何处理本案在审理初期,原告仅起诉投资公司(担保方),并未起诉污水公司,但是经仔细询问原告借款过程发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和二被告一起在场签订合同,且原告胡某提到一个细节即胡某从不认识被告污水公司,借款给投资公司也不是他一个人,当时很多人都在投资公司办公室签订合同,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做好的,合同数量很多,都是成堆堆在投资公司桌上,且所有的合同借款人处污水公司的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章都是提前盖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