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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退缴本金和部分利息,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
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且归还了涉案银行的透支款,予以从轻处罚。
魏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帮助归还了所欠银行本金,依法减轻处罚。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王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杨某、吕某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吕某、南某某、王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孙术校,被告人吕某,被告人南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浩景,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亚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