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并冒用他人空白转账支票骗取公款的,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
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997.10.23 / 一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伪造虚假事实,冒用他人空白转账支票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明知自己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仍然同其进行兑换交易,以公司的名义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黄旭伟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06.05.28 / 一审
要旨: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仍然同其进行兑换交易,并以公司的名义签发无资金保障、无兑现能力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为他人伪造印鉴、转账支票的票据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杨肖燕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3.23 / 一审
要旨:成立共同犯罪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人从事了多年金融信贷工作,对于票据诈骗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认识,但是仍然为票据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可见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理。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行为人同犯罪分子就共同犯罪进行过共谋,但是行为人肯定认识到了自己在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同时,犯罪分子也知道行为人在为自己提供帮助。因此,即使他们没有明确在一起就共同犯罪的事实进行共谋,他们主观上也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默契。行为人与犯罪分子的行为相互补充、协调,正是这种共同行为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实现。因此,行为人与犯罪分子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且各自实施了部分行为共同促成了共同犯罪的成立,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构成共犯。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得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并使用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周仁兵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01.08.10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票据诈骗罪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伪造票据后用其进行诈骗的,成立牵连犯罪,按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罗华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01.04.24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伪造汇票、支票后,使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伪造票据与使用票据诈骗的行为成立牵连犯罪,应按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使用假汇票行骗而提供资金且事后参与分赃的行为构成共同票据诈骗罪
谢文荣等票据诈骗,郑时雍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李文川销赃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审
要旨:第三人在使用假汇票诈骗时,行为人为获取高额回报向第三人提供资金。行为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并没有实施针对被害人的具体行为,但是明知第三人使用汇票行骗而提供购买汇票资金且事后参与分赃,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为了同一犯罪目标而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而实施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各共同行为人“事先通谋,事后分赃”的特征。
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谢文荣等票据诈骗,郑时雍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李文川销赃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审
要旨: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虽是刑法同一条文里规定的罪名,但不属选择性罪名,其在认定数额及处罚原则上与选择性罪名是不同的,我国《刑法》依此分别确定为不同的罪名,体现了将两者予以区分的立法意图。行为人分别实施了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两种行为,也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刑法理论上所指的想象竞合犯等按一罪处罚的情况,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故意使用伪造的汇票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谢文荣等票据诈骗,郑时雍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李文川销赃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0.12.05 / 二审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从而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利用伪造的票据进行金融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999.07.19 / 一审
要旨: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变造的他国护照,冒用他人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冒用他人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巨额钱款的行为成立票据诈骗罪
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999.07.19 / 一审
要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经变造的外国护照冒用他人的银行汇票,骗取有关银行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侵占罪相较于票据诈骗罪的特点是特定主体利用特定手段对特定对象的一种侵犯
颜思永等侵占、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9.06.21 / 一审
要旨: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区别体现在:第一,犯罪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复合对象,分别是金融票据和骗取的财物。而侵占罪是简单客体,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构成票据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而侵占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可能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多种手段侵占本公司财物,而不仅仅限于采取欺诈手段。第三,犯罪主体不同。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骗取国家钱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刀剑等金融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8.08.12 / 一审
要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是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签发空头支票骗购货物数额较大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中武公司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1998.01.05 / 一审
要旨:行为单位明知是空头支票而予以签发,利用金融票据骗购货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杨祁等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7.06.06 / 二审
要旨: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该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伪造的承兑汇票而用其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杨祁等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7.06.06 / 二审
要旨: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承兑汇票,仍故意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成立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汇票,伪造假身份证,委托别人到银行查询汇票的真伪,企图占有该款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胡新华金融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05.14 / 二审
要旨: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的汇票,伪造假身份证,委托别人到银行查询汇票的真伪,企图占有该款,其行为已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但系为犯罪作准备、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且又自动中止犯罪,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犯罪人私自伪造并使用虚假的银行转账支票去缴纳电费,骗得供电部门对其厂继续供电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郦丹红金融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1996.07.23 / 一审
要旨:犯罪人私自伪造并使用虚假的银行转账支票去缴纳电费,骗得供电部门对其厂继续供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案件,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故定罪为金融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变造现金交款单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曹永红金融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1996.02.08 / 一审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变造现金交款单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为达到诈骗目的,连续实施了以上两种行为,即编造银行收款凭证,又用编造的凭证进行诈骗,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变造行为是使用行为的手段行为,使用行为则是变造目的的行为。
行为人冒用偷来的他单位空白转帐支票进行诈骗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蒋忠华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审
要旨:票据诈骗罪中“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其他单位空白转帐支票并予冒用,进行诈骗钱物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蒋忠华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审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其他单位空白转帐支票并予冒用,进行诈骗钱物且数额较大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以他人开设经营的公司的名义、账户、现金支票、印鉴实施票据诈骗犯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的,应对行为人个人判处票据诈骗罪
林秩票据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2.03.28 / 二审
要旨:被告人以他人开设经营的公司的名义、账户、现金支票、印鉴实施票据诈骗犯罪,因其不属于该公司员工,也不是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是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所骗取的款项也是被其个人携带潜逃并非法占有,因而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对其个人判处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他人票据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单英哲利用偷盖他人印章的手段冒用他人的转帐支票骗取巨款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05.26 / 一审
要旨: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实施了冒用他人转帐支票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定金融票据诈骗罪。在自己事先准备的空白转帐支票上偷盖了他人的印章,然后用以骗取他人的钱财的,不认为是盗窃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银行职员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构成贪污罪。
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他人现金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成立票据诈骗罪
单英哲利用偷盖他人印章的手段冒用他人的转帐支票骗取巨款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7.05.26 / 一审
要旨:犯罪人利用偷盖他人印章于空白转帐支票的手段,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他人现金,造成巨大损失的,其行为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现罪名已变更为票据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折骗取储户存款,构成票据诈骗罪
宁静全票据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6.06.06 / 一审
要旨: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利用工作之便,暗自记下储户的姓名、帐号和密码,伪造存折,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储户的巨额存款,大肆挥霍,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寇洪林票据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1996.04.19 / 一审
要旨:票据诈骗罪是以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在实践中,要将诈骗罪和具体的诈骗罪相区分。
以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该行为发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之后,属于《决定》规定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情形,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明知公司账户资金不足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黄旭伟票据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然以公司的名义签发无资金保障、无兑现能力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以公司名义签发无资金保障、无兑现能力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
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8.18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在贷款过程中,其明知该汇票已被贴现,而向农业银行隐瞒事实真相,擅自以本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使用不具备支配权的承兑汇票办理质押贷款,应视为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的汇票”,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2000.06.23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完成诈骗犯罪的行为是在其签发空头支票之后。无论是先采用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再骗取财物,还是先将货物骗到手后再采用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均属于票据诈骗罪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形。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李兰香票据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其保管的公司相关证章擅自签发支票并加以使用,从而将该公司注册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两个罪名,按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颜强票据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侵犯了金融业的管理秩序和票据交易安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票据诈骗罪。
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张平票据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盗窃汇票、本票、信用证等有价证券并使用的行为并非一律以盗窃罪定罪。如果盗窃行为使票据持有人直接丧失票面记载的财产,则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其使用行为可作为赃物处理行为对待;如果盗窃行为并未使票据持有人的财产直接受损,其使用行为可认定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倘若盗窃行为直接侵犯票据持有人的财产,而其使用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则应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并罚。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定票据诈骗罪
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
刑事审判参考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人民司法案例
伪造金融票据诈骗钱财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黄金益、刘国田票据诈骗、郭亚夫伪造金融票证案
人民司法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2.05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提供空白支票如无对应资金,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于国强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案
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人民法院报案例
利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上海高院裁定蔡羽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要旨: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成立票据诈骗罪。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行为人提供出票人签章完备其余事项空白的支票但支票账户无法付款的属“签发空头支票”,如有其他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以票据诈骗定罪量刑
于国强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8 / 二审
要旨:行为人提供一张除出票人签章完备以外其余事项均空白的支票,并授权他人补记,在付款时支票存款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使用自己或委托他人伪造的金融票证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黄金益、刘国田、郭亚夫票据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2.05 / 二审
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冒充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以投资为由使用该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冒用已贴现的汇票到银行质押贷款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金勇包庇、丁健窝藏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8.18 / 二审
要旨:1.被告人冒用已办理了贴现手续的汇票到银行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票据具有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的特征,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关系与作为其前提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使用明知是伪造的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
黄海清票据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5.12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市政总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此基础上又伪造了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虚假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后未能给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又伪造市政总公司的公章、申请执行书申请法院对该案的执行,以伪造的介绍信、收据从法院冒领出载有执行款的转帐支票,构成诈骗罪,此后行为人为将票据上所载款项占为己有又实施了票据诈骗的方法、手段行为,是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处罚”原则,应按照刑法中处罚较重的即票据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为目的,采用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等方法实施诈骗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于正阳、陈洪军票据诈骗案
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要旨: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为目的,采用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等方法实施诈骗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不准备归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出版案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支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 北京开创阳光广告有限公司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06.07.18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支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作废的转帐支票而使用,或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的转帐支票的手段,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王峰、李玉峰、朱新文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06.04.20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作废的转帐支票而使用,或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的转帐支票的手段,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行为人利用空头支票,购买了货物然后转卖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黎月华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4.03.08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多次利用银行开出的空头支票,购买了钢材,然后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转卖,构成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诈骗企业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梁志全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3.10.2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诈骗企业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利用伪造的本票与他人签订融资协议和贷款协议,骗取保证金及各种费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郑泽强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03.06.2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用单位所签发的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自然人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印鉴卡和金融票据的手段,从银行骗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印鉴,伪造支票的,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应从一重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李敏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08.2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印鉴卡和金融票据的手段,从银行骗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印鉴,伪造支票的,其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又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择一重处断,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人钱财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袁保良、梁书芳、梁志军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2.04.11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多次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财物,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开的发票作为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担保,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汪海波贷款诈骗、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1.12.28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开的发票作为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担保,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公共财物,侵害国家对于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孟召泉、谷明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1.11.0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利用金融票据诈骗公共财物,侵害国家对于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为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私刻印章并伪造和使用虚假转账支票,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款,构成票据诈骗罪
孟召泉票据诈骗(未遂)、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谷明票据诈骗(未遂)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1.11.0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私刻存款单位印章及伪造和使用虚假转账支票或签发空头转账支票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本票申请书骗得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罗炳伟、曹已醒、谢正礼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1.05.24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本票申请书骗得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本票申请书骗数额巨大的资金,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罗炳伟、曹已醒、谢正礼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1.05.24 / 一审
要旨:行为人谎称自己只有为银行拉到存款才能得到贷款还债,以此欺骗几家债权单位到银行存款,并骗取相关印鉴,进而伪造债权单位本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票据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24 / 死刑复核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取得空白承兑汇票,伙同他人填写内容后,将伪造的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的,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24 / 再审
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采取虚构收货单位、伪造提货介绍信、银行电汇凭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货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分别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李天平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1.04.10 / 死刑复核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采取虚构收货单位、伪造提货介绍信、银行电汇凭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货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签发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诈骗财物的,数额巨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沈惠国、郭宝珍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1.01.20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及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法实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付存款人高额贴息的手段,诱使其向银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人名章,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填写转帐支票,在支票上加盖私刻的存款人名章,利用主管业务人员对其的信任,使用经过签批的伪造支票,骗取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卞忠贵、马士莹、陈景树对违法票据付款案
出版案例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2.21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付存款人高额贴息的手段,诱使其向银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人名章,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填写转帐支票,在支票上加盖私刻的存款人名章,利用主管业务人员对其的信任,使用经过签批的伪造支票,骗取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的,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使用假汇票、伪造身份、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朱杰明、彭国平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1.12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使用假汇票、伪造身份、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系初犯,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属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行为人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充当购销合同中的货款,同时应被害人要求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陶俊红、王琦、盛新苗、李惠芳、孙惠英票据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1.10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购买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同他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价值相当的财物,行为人又应被害人请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票据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名义非法购得他人空白转帐支票和空白凭证购买单,盗取他人印章,伪造转帐支票和空白凭证购买单,将他人钱财转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江城票据诈骗等案
出版案例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1.09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名义非法购得他人空白转帐支票和空白凭证购买单,盗取他人印章,伪造转帐支票和空白凭证购买单,将他人钱财转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骗取某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江城票据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11.09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已经作过抵押的存单再作质押,骗得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再利用这张汇票由另一家企业帮助向银行贴现,其行为是构成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骗取某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既用化名骗取他人财物,又伪造支票来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刘辉票据诈骗、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9.20 / 二审
要旨:行为人虚构姓名和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又用虚假的支票进行诈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均属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行为人盗窃本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要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套取现金,构成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罪,择一重处
罗敏升盗窃、顾炳荣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6.23 / 二审
要旨:行为人盗窃本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要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套取现金,构成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罪,择一重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盗窃的支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行为人被判处票据诈骗罪后又发现其与他人结伙,用伪造的汇票骗取巨额财物,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与前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
陈中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6.16 / 二审
要旨:行为人被判处票据诈骗罪后又发现其与他人结伙,用伪造的汇票骗取巨额财物,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与前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就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适用数罪并罚。对于就发现之罪,即其他漏判之罪,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可以是与前罪相同性质之罪,也可以是不同性质之罪,均可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进行票据诈骗而为他人提供作废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叶四清、励纪余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6.07 / 二审
要旨: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票据诈骗而为他人提供作废支票,虽然未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但仍然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并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刘力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6.05 / 二审
要旨: 行为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销售货物诱骗客户开出银行汇票,再伺机以假换真,并以伪造的身份证等冒用客户汇票的手法骗取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
欧朝坤、聂作岩、陈浩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5.25 / 一审
要旨: 行为人以销售货物诱骗客户开出银行汇票,再伺机以假换真,并以伪造的身份证等冒用客户汇票的手法骗取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主犯,依法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在通过空头支票进行商品交易来行骗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接待客户,搬运赃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黄志伟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5.24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行为人在履行合同时用作废的支票支付货款,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货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孔金华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5.1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废支票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转账支票的手段进行票据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赵鸿卫盗窃、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00.04.30 / 一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偷拿的转账支票,假冒别人名义,领取票款,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偷拿的转账支票,假冒别人名义,领取票款,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单独用空头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及伪造的本票进行诈骗,诈骗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殷仁军、王中和、朱良平、沈平伪造支票本票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4.24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或单独用空头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及伪造的本票进行诈骗,诈骗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票据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票据上填写的数额为准
史虎春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3.01 / 二审
要旨:票据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票据上填写的数额为准;行为人用非法所得的、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空白支票,向若干公司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发空头支票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陈佩琪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2.18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空头支票购买大宗货物,而相对方明知该支票内存款不足,但却因为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这宗交易,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朱荣明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1999.12.01 / 一审
要旨:预谋诈骗货物,遂使用假银行汇票骗得该货物的提货手续和回扣现金,后因被害人报案,提货手续和相关凭证被缴获,属于犯罪未遂;行为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陈圣太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1999.09.15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利用虚假汇票套取银行资金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且事后有还款意图的,符合票据诈骗“非法占有目的”之要件;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采用假印鉴,使用作废支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朱建波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1999.06.03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用盖有私刻他人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的银行空头转账支票及作废的他人转账支票,先后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变造汇票诈骗资金,数额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曹娅莎、刘锦祥金融凭证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9.03.06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变造汇票诈骗资金,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采用将“好处费”给中间人的形式获取他人的汇票,将汇票用于存入银行或高息放贷,然后用变造的汇票还给原持有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单位空白转账支票并予冒用,进行诈骗钱物,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蒋忠华、胡钧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995.12.28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单位空白转账支票并予冒用,进行诈骗钱物,数额达2.3383万元,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
孙安民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
得到对方银行的承兑汇票传真件后,非法制造了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还指使他人到银行查询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正确区分和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预备阶段的票据诈骗罪
出版案例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行为人在得到对方银行的承兑汇票传真件之后,以传真件为样本,非法制造了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还指使他人到银行查询的,行为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用于偿还所欠他人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杜宏伟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无视国法,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用于偿还所欠他人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
行为人使用虚假、无效的票据贴现以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某和杨某某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为人使用虚假、无效的票据贴现以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因其目的是为了诈骗贷款,为更完整评价其行为性质,应以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即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刘某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诈手段诱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然后以空头支票或伪造的汇票进行支付,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利用已贴现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且不归还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
出版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明知公司不具有偿还能力,仍利用已实际贴现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融机构人员与他人勾结,假冒单位名义骗取票据,并交由他人冒用后将资金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董某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金融机构人员虽然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但如果目的并非为了向他人发放贷款,则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虽然在案发时有巨额欠款不能归还,但经其本人追讨,债务人将大部分欠款返还,则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应为剩余未能返还的部分。金融机构发现行为人有收取存款不入账的行为之后,在向行为人了解情况时,行为人虽然交代了款项的去向,但并未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票据款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以伪造的票据担保进行合同诈骗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王甲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 一审
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以伪造的转账支票作抵押,进行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属于以伪造的票据担保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定为票据诈骗罪。
公司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兴发公司与恒业公司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根据《刑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诈骗罪的一种具体行为。公司之间利用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票据诈骗犯罪。
使用虚假的票据支付货款或作为合同担保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田某合同诈骗案、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作为合同担保。该行为已被刑法第224条第2项特别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法定行为之一,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使用虚假的票据支付货款的,则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法条选择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规定票据诈骗罪的法条是特别法和重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条是一般法和轻法,因此,对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银行职员冒用储户支票骗取银行存款构成票据诈骗罪
银行职员李某冒用储户支票骗取银行存款案
出版案例
要旨:银行职员利用存放己处的关某公司财务印鉴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填写空白支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但只是利用其熟悉银行存贷操作规程的便利条件而为,并没有利用主管、管理存贷的便利条件,不构成贪污罪,而是属于冒用该公司支票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签发空头支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周某某冒用单位汇票票证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在经营活动中为扩大业务影响等目的,只是因暂时资金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杨某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对空头支票的判断,不应简单地看出票人在出票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与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金额是否一致,而应以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内是否向持票人实际支出票款为准;如果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在经营活动中为扩大业务影响等目的,只是因暂时资金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护照和伪造的支票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安德烈·布里尔票据诈骗案
出版案例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护照和伪造的支票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其他案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空头票据伪造信息提取资金的行为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张贤平、唐武志票据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1.19 / 二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盗窃获得真实票据,冒用权利人的名义填写收款人、用途和现金金额,并加盖了真实的公章,伙同他人到银行提取现金而未遂的,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实施了用冒用权利人支票骗取资金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骗来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再由银行的共犯把存款单位的财务印鉴卡复印出来,使用假印章将存款单位的活期存款划出据为己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汇凭证骗取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黄明喜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骗来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再由银行的共犯把存款单位的财务印鉴卡复印出来,使用假印章将存款单位的活期存款划出据为己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汇凭证骗取钱财,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持克隆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甲某持克隆票据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持克隆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贷款,无论认为是符合“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还是背书转让给银行兑取现款,但均认为甲某的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同时构成票据诈骗罪,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理处断,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签发空白支票但账户中无对应资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于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其他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私自篡改空白支票最高限额,并使用变造后的支票购买购物卡后出售、套现构成票据诈骗罪
姜勇票据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在业务往来中多次私自篡改空白支票最高限额,并使用变造后的支票购买购物卡后出售、套现造成300万元损失,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单位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韩某某票据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被害单位钢材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合同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企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其房地产公司拥有开发权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贵礼、范友海、王立伟、孟庆国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其他案例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一审
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企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其房地产公司拥有开发权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进行票据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谭业举、徐祥来、谭业训、沈忠、顾建周票据诈骗罪案
其他案例
要旨: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进行票据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应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