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222-008/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刑初647号/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理由:纵观全案,庞某某、徐某某帮助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割裂予以单独评价,同时两人的上述手段行为与全案诈骗目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依法应当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垒高、虚增债务,后又借助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