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贷款诈骗罪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特别重大损失”。(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贷款诈骗罪,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诈骗罪辩护律师谈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刑辩律师谈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备合同履行的能力和诚意,无欺骗他人财物目的和欺骗行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认定为虚假履行行为,应当按合同纠纷对待处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贷款用途看,张福顺无挥霍、恶意处分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而是用于经营活动和购买工厂。对于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取得款物后用于经营活动,即使是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如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如果无其他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也不能以金融诈骗犯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从原来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诈骗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合同诈骗行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从性质上看,诈骗行为是使被诈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行为;合同诈骗行为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性质,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以为行为人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作出与之有关的财物处分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合理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判断的认识误区:“事后”故意。有观点称,按照非法占有意图的产生与行为人实施某一事实行为的先后关系,可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包括“事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