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罪名。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保险事故但其采取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行为不是为了诈骗保险金,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目的,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的处罚,本条根据数额规定了三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认定证据规格(1)犯罪预备情况(①票据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与第一手受票人之间的关系(债务关系或业务往来),票据的类型(①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②本票;③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票据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
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罪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辩护律师谈信用卡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务判例中,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最直接界限之一。同时,行为人是否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律师必须着重关注的案情重点。另外,律师如能论证控方指控行为人“恶意透支”缺乏客观真实的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两次催收”和“超期三月”的恶意透支要件,亦极有可能获得理由辩护效果。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第四项“恶意透支”含义的解释。在法律条文中对法律涉及的有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便于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经常采取的做法。按照本款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恶意透支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和发卡银行规定中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期限。“催收”是指发卡银行以函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催促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彼罪,其前提问题需要界定信用卡的范围。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令。因此对于该罪当中的信用卡必须是符合上诉四个功能中的一个或者数个的电子支付令。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