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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郭某某等11人诈骗案本案是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的典型案件,在案被害人均为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已有90岁。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重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根据该案存在被告人人数多、退赔意愿不足,且有互相观望等待等特点,审判团队反复多次向在案11名被告人及家属释法说理,释明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的刑事政策,最终挽回在案19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追赃挽损率达到100%。
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提供账户进行收款、转账行为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却提供支付账户进行收款和转账。对于这种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上游犯罪共犯,一种认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种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掩隐罪,具体理由是行为人提供的账户用于转移赃款而不仅仅是支付结算帮助。
电信诈骗中掐卡行为的定性分析及其处断自“断卡”行动以来,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租售银行卡者(下称持卡人)截留上游犯罪者(下称用卡人)转入银行卡赃款的“黑吃黑”情形(俗称掐卡行为)频频出现。但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存在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性分歧以及是否并罚的争议问题。同案不同判既对被告人不公平,也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明晰判断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赵寿喜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委托诉讼协议系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不生效。本案中,润鑫公司尚未足额支付48万元,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签订转让合同的条件,洗选厂并未实际转让给润鑫公司或阿木拉莫。赵寿喜对鑫国公司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寿喜无罪。
寇某等五十三人诈骗案本案系以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过严密的内部组织和人员分工,使用预先设计好的话术模板和诈骗套路,专门针对女性群体,通过聊天谈感情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大量钱财,被害人在情感和经济上遭受双重打击。仅在这一起案件当中,就有数百名女性受骗,经济损失达七百余万元。
被告人黎某某等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以未成年人为作案目标实施诈骗,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退赃情况,最终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充当捞人掮客被以诈骗罪刑拘后发现确有送钱但被退回,如何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送、彭某冲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谢某送、彭某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送、彭某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骗取商业补贴案件的刑民界分难题及纾解骗取商业补贴案件罪与非罪的争议背后涉及“处分目的落空或重大背离”的刑法理论,而实务中办案人员对此并不熟悉或尚未充分理解,可能导致诈骗罪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大。因此,有必要从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和民事救济可能性等方面对骗取商业补贴案件的诈骗罪成立范围进行合理限缩,从而更合理地界分刑民关系,为准确认定此类行为提供具有实务操作性的理论指引。
严厉打击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跨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之一,此类案件往往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工明确,使用网络电话并精心设置话术脚本,使被害人防不胜防,被骗财产一旦流向境外,追赃挽损工作开展难度加大,更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银行借款时明知实际用款人为他人,不存在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情况,不构罪行为人办理续贷手续时,银行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关证明。且银行明知该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他人,故不存在银行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情况,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