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诈骗案——请托办事型”诈骗中“履约期未满”是否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1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刑终1116号/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曹某被抓获时,其与其中两名被害人谢某、汤某约定的入学时间未到,所得钱款是否应计入诈骗数额。经查,被告人曹某虚构有能力帮助两名被害人办理子女入学事宜在先,骗取钱款在后,其与被害人约定入学的时间本质上是骗取他人财物的理由,这与其被抓获到案时请托办理事项是否到期、请托事项最终能否实现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行为人承诺的履约期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的内容,该所谓履约期不影响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相关款项亦应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