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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冒充领导”类诈骗——黄某某等4人诈骗案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冒充领导”类诈骗——黄某某等4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朱某、阮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搜索公司名称、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公司发送邮件进行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与朱某勤、朱某、阮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预谋诈骗后,于6月3日由黄某某提供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网络热点、收款账户、QQ号和邮箱及诈骗剧本和方法等,由朱某勤提供作案地点,五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五人分开不同的省份,通过互联网搜索招聘网站上的招聘公司的名称、法人、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建立QQ工作群。其中,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要求建立QQ工作群后,黄某某、朱某勤、朱某开(另案处理)分别扮演公司不同的角色加入该群,诈骗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98万元,后将作案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销毁。朱某勤联系洗钱将98万元变现,分给黄某某15万元,朱某和阮某某未分到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广西宾阳县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黄某某、朱某勤系主犯,朱某、阮某某系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朱某勤、朱某、阮某某十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社交网络工具的日常性及隐蔽性等特征,按照诈骗剧本,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骗取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信任进行诈骗。黄某某、朱某勤作为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人,系主犯,需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同样参与诈骗犯罪,系从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及到案后表现进行处罚。

【防范提示】

邮件、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我们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因具有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该类骗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迷惑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企业,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对陌生链接、陌生邀请、陌生信息要高度警惕,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特别是遇到转账要求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陷入网络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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