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解析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
交易型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财产损失”应予分类判断交易型诈骗犯罪的数额计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对价与被害人交易目的存在“量”的差别,可以扣减相应数额。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对价与被害人交易目的存在“质”的差别,不需要扣减相应数额。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若具有履行意愿,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刑事司法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之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行为人隐瞒自己内心不想还款的真实想法,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实践中认定诈骗罪,关键要判断行为人是不是虚构事实和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诈骗案件中两者是一个一体化的判断,行为人隐瞒了不想归还的想法,就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需要根据案件中所有的判断资料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愿。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网络电信诈骗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骗免通行费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骗免通行费是通过欺骗手段免除了对收费部门的债务,可见债权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债权不是诈骗罪的对象(对此将另文阐述)。如果将骗免通行费理解为骗免债务,认为骗免通行费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就不充分。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定属于司法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往往产生争议。如笔者办理的张某诈骗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分歧意见。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应当明确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诈骗罪的构成,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进而准确区分、界定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应对,基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所呈现的犯罪组织形态复杂化、犯罪踞点跨域化及技术手段智能化等趋势特点,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认罪”范围确定难、“从宽”尺度把握难、量刑要素平衡难等诸多难点。应以“分类”处理还原拆解产业模块,准确定罪,以“分层”处理厘清犯罪组织、个人层级,为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体系清晰的底层结构,进而探索建立“认罪”范围的判断标准,设置 “从宽”减让梯度以及明晰共同犯罪量刑平衡的具体规则,回应纾解制度适用的现实难点。
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并非只要适用刑罚就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将刑罚目的定位于预防犯罪,意味着只有当科处刑罚能够产生预防犯罪的效果时,才能适用刑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轻微,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就不得科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