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明知借款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作者 李亚普律师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那么说,如果银行信贷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或者银行信贷人员与借款人串通共同提供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我认为不构成!
但是,实践中有判决确认为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仍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9)甘0102刑初14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李培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沈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也许,在法官看来,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就是有欺骗行为。完全不考虑行为人基于什么原因提供虚假材料,更不考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产生认识错误,以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
但是,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中借款人必须采用欺骗手段,根据诈骗罪中欺骗手段的逻辑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了贷款。
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明知借款人的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实施的。
因此,信贷人员明知道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仍然提供贷款的借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