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1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入库日期:2025.01.03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其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主要以欧诈手段骗取财物,盗窃罪通常以必密手段窃取财物。其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诈骗罪是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中亦可能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情节,但被害人并未将财物占有转移给行为人,即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情节。
裁判要旨: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后,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涉财物的,依法当以诈骗罪论处。